银⾏催收贷款我们可以采取的⽅法
由于各种原因,债务⼈不能按时还款,那么,这时候,银⾏需要进⾏催收账款,但是,并不是⼀味的打电话等,催收账款是有技巧的,下⾯,店铺⼩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银⾏催收贷款我们可以采取⼀下⼏种⽅法:
(1)向借款⼈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当贷款逾期以后,信贷⼈员可以向借款⼈发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以表⽰权利⼈以向义务⼈提出了权利请求。同时,信贷⼈员可以要求借款⼈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最⾼院法释[2008]11号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当事⼈⼀⽅直接向对⽅当事⼈送交主张权利⽂书,对⽅当事⼈在⽂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式证明该⽂书到达对⽅当事⼈的",关于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签章是否必须是借款⼈本⼈呢?最⾼院法释[2008]11号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对⽅当事⼈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当事⼈为⾃然⼈的,签收⼈可以是⾃然⼈本⼈、同住的具有完全⾏为能⼒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由此可见,在签章过程中,我们不⼀定⾮要借款⼈本⼈签章,为企业贷款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者是收发室进⾏签收;为⾃然⼈贷款的,可以是借款⼈的配偶、同住的⽗母或者是借款⼈的委托代理⼈,同时以上签收⼈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所以,贷款银⾏在向借款
贷款利息⼈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让符合条件的当事⼈签字和盖章,确保⼿续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采性。
(2)扣收借款⼈帐户利息或本⾦。
采⽤这种⽅法来中断诉讼时效其法律依据是最⾼院法释[2008]11号司法解释第⼗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为⾦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从对⽅当事⼈账户中扣收⽋款本息的"这种⽅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在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体现。抵销,是指双当事⼈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使其债务与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合同法》第九⼗九条规定:"当事⼈互付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可以将⾃⼰的债务与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条款揭⽰了法定抵销权的内涵,在银⾏实务当中如果运⽤了"法定抵销权",应当注意到以下⼏个⽅⾯:
1、借款⼈在贷款银⾏开户且账户有余额
2、借款⼈的贷款已经到期且开始动⽤银⾏账户资⾦
法定抵销要求双⽅债务已经到期,在银⾏贷款实务当中我们必须分两种情况进⾏考虑。第⼀种情形:贷款到期以后,借款⼈如果在贷款⾏开活期性账户的,那么双⽅当事⼈在这⼀存款法律关系当中,签订的
是不定期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履⾏期限不明确的,债权⼈可以随时要求履⾏。因此,当借款⼈提出要动⽤银⾏账户资⾦时,原来的不定期合同已经转变为定期合同,并在提出这⼀请求的时候,该合同即已到期,在这⼀时刻我们可以进⾏扣收利息或者本⾦来保全时效。相反⽽⾔,我们将承担侵权责任。第⼆种情形:贷款到期以后,借款⼈如果在贷款⾏开⽴定期存款账户,那么我们应当等到存款到期以后进⾏扣收,但是必须注意定期存单的存期,应当控制在⼀年或两年,否则对于保全银⾏债权诉讼时效就没意义了:如果借款⼈未到期提前⽀取的,我们可以在⽀取当⽇进⾏扣收贷款利息或者本⾦。
(3)通知借款⼈
《合同法》第九⼗九条第⼆款规定:"当事⼈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通知⾃到达对⽅时⽣效。"因此,在扣收利息或本⾦是应当向借款⼈发送通知函。
协议抵销是指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条款,⼀⽅债权到期以后就可以主张抵销。与法定抵销相⽐⽽⾔,协议抵销相对⽐较简便,只要双⽅协议达成即可,并不要求双⽅债权均以到期。在银⾏信贷实务当中运⽤的⽐较多,但是它的涵盖⾯没有法定抵销⼴泛。
在银⾏借款实务当中,我们应当综合运⽤这两种抵销权,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运⽤法定抵销,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要通知债务⼈,否则构成侵权。如果是试图运⽤协议抵销,则在签订借
款合同时,⼀定要约定贷款⼈可直接从借款⼈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和利息,确保贷款⼈的权⼒。
(4)在省级刊物上主张权利
这种⽅法主要适⽤于借款⼈逃避债务,已不知去向,⽆法向其主张债权,这时候我们可以主张权利内容进⾏公告,使其达到保全债权时效的⽬的。[2008]11号司法解释第⼗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下落不明,对⽅当事⼈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其规定",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法花费⽐较⼤,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加以运⽤
3、承认。即义务⼈向权利⼈承认其权利存在并愿意履⾏义务的意思表⽰。这种意思在实践当中主要是通过⾏为
进⾏表⽰的。在银⾏信贷业务当中,主要有以下⼏种⽅式: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付利息或者贷款的部分偿还。
综上所述:在银⾏借款过程当中,综合运⽤各种法律⼿段,应当本着节约成本,快速、及时、有效的原则保全银⾏债权、防范银⾏债权诉讼时效风险,最⼤化保证银⾏资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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