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部(局)务会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游戏规则。大乐透最新中奖规则表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市场以及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发行机构的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体育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体育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体育发行机构的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体育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市场以及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体育之外的其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体育品种和游戏;
(四)未经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体育。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 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体育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体育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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