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忙忙与李菊红、胡酸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遗产继承律师费(2020)晋08民终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山平毛松伟淮钢
【审理法官】张山平毛松伟淮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菊红;常忙忙;胡酸兰;刘哲;刘颖;刘平
【当事人】李菊红常忙忙胡酸兰刘哲刘颖刘平
【当事人-个人】李菊红常忙忙胡酸兰刘哲刘颖刘平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梅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梅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丽梅
【代理律所】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菊红
【被告】常忙忙;胡酸兰;刘哲;刘颖;刘平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菊红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为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菊红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正确。本案中的借据系李菊红的丈夫刘晋柱生前所写,从借据上反映出,刘晋柱为借款人,常忙忙为担保人,金满章为出借人。借款发生在李菊红与刘晋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常忙忙作为担保人归还了该宗债务后,取得了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力,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常忙忙多次向债务人刘晋柱、李菊红追索,李菊红在刘晋柱死亡后归还了借款部分利息,李菊红作为刘晋柱的妻子,遗产继承人,应当对刘晋柱的债务进行清偿,故一审判决李菊红承担还款责任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由上诉人李菊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01: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5日,被告李菊红夫妇因经营半挂车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因原告资金紧张,到朋友金满章帮忙,金满章同意借给被告李菊红夫妇,但是必须由原告提供担保,后金满章将本金4万元交给原告,由原告在其住所盐湖区五交化家属院交给被告李菊红夫妇,并由李菊红丈夫刘晋柱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后李菊红夫妇每三个月还一次息,共还息三次7200元。2015年8月份,债务人刘晋柱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多次被告李菊红要求还款未果,2016年10月底原告无奈只好将金满章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2800元付清,共付款52800元。2016年11月8日经被告李菊红学校老师朱亚红、王丙见给了原告2000元,2017年1月8日给了1000元,两次共计3000元。2018年2月3日经金井派出所出面协调给了5000元,2018年8月15日,被告李菊红女儿给原告女儿送了2000元,共计付给原告10000元。 同时查明,刘晋柱的遗产为位于盐湖区××西××门房三间,厢房五间,均为二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刘晋柱借金满章40000元,由原告常忙忙为其进行担保,刘晋柱应当归还借款。因刘晋柱未归还金满章借款,金满章要求原告常忙忙履行其担保责任,原告常忙忙归还了刘晋柱向金满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后,依法取得追偿权,要求刘晋柱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刘晋柱死亡,被告李菊红、胡酸兰、刘哲、刘颖、刘平系刘晋柱继承人,现被告胡酸兰、刘哲、刘颖、刘平放弃对刘晋柱遗产的继承,对刘晋柱应当承担的债务可不负偿还责任。刘晋柱的债务首先应当用其遗产进行清偿。被告李菊红系刘晋柱妻子,借款发生在被告李菊红与刘晋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菊红在刘晋柱死亡后,偿还了原告常忙忙担保的部分借款,应视为对该笔债务的追认,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菊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常忙忙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总和后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菊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忙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800元;二、驳回原告常忙忙对被告胡
酸兰、刘哲、刘颖、刘平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被告李菊红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菊红上诉请求:1、撤销(2019)晋080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判判定该借条是我丈夫刘晋柱的借款条据错误。该借条上只有我丈夫的名字,是否是我丈夫生前亲笔所写,是否真正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是如何交易,是否用于经营车辆,我一概不清楚。二、该借条约定利息虚假,判令偿还本息42800元不当。其一,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该借条上利息2分的字迹与条据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有他人事后填写的嫌疑。其二,偿还利息三次,每次2400元,共7200元,是被上诉人的本人陈述,无任何证据,二分利息无任何证据印证,而且此证据存在多种瑕疵纰漏。三、原判认定是我系共同债务人错误。其一,此借条上面没有人本人的签名,被上诉人也未提供系夫妻共同借贷的证据。出借人也从未过我,原判判定系我夫妻共同借贷的理由又是什么。其二,原判以我曾偿还过被上诉人壹万元,认定系我事后追认错误。被上诉人多次非法侵入我住宅,在未持任何借款凭证情况下,在我家和学校内胡闹,致使我多次报案,派出所曾多次上门处理。区法院也因此判处被
上诉人夫妇非法侵宅罪。我本人不但没有认可债务,也从偿还过被上诉人一分一厘。别人给钱,是被上诉人本人陈述,我一概不知情。四、无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依法取得追偿权,其无诉权。被上诉人提供借条一张,金满章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一份,以此三证据证明其有追偿权证据不足。借条上面虽有我丈夫的名字,是否是我丈夫本人所写不知道。要解决此次纠纷,必须要搞清楚几个问题,即是否有金满章这个人,我丈夫是否借过此人款,如何交易的?被上诉人常忙忙作为保人是否履行了代偿义务,均不清楚。首先,此借条若真是我丈夫所写,那么此条据是写给被上诉人常忙忙的还是金满章的,此款是如何交给我丈夫的;其次,若我丈夫真的借了金满章的款,那么金满章为何在我丈夫去世后从未过我主张权利。既然保人常忙忙本人陈述主动替我丈夫偿还,那么被上诉人多次到我家中闹事,从未提说他已替我丈夫偿还,从未出示过条据,而多次都是以借了他的钱而上门闹事。再则,被上诉人称他已替我丈夫偿还了借款,要有偿还交易的证据,避免常忙忙在根本未还款的情况下,拿着我不知情的条据替金满章主张权利等一些虚假诉讼。金满章既是证人就应出庭接受询问质证,以证实此款确系他出借,此证明确系他出示,此款确常忙忙替还。综上,原判认定不清借条及利息的真实性,原判认定不清诉权,被上诉人不存在诉权,判决结果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诉讼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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