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盈科所) 律师的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 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 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结合律 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 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 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 工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 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
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遗产继承律师费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 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
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 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十条:盈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 采取计件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 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 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 务所付出的有
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计时收费标准
口头咨询、参加项目谈判可以以计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金额; 口头咨询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合伙律师每小时 300 3000 元人民币, 非合伙律师每小时 100 1500 元人民币;
参加项目谈判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 500 3000 元人 民币,非合伙律师每小时 300 2000 元人民币;
参加项目谈判实行计时收费的,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最低收费额; 实行计时收费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
第十五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 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本所根据政 府指导价拟定的收费标准, 若告知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 可以实行风 险代理收费。
第十七条: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八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体性诉 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三章 计费标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计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 5000 10000 元人民币;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10000 50000 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 5000 10000 元人民币;合伙律 师,每件收费 10000 50000 元人民币
3:一审阶段:非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10000 50000 元人民币; 合伙律师, 每件收费 20000 100000 元人民币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 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律师连续介入两个以上阶段的, 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第二阶段 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 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 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 5000 10000 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 10000 50000 元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标的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含十万元),为争议金额的 8%10% (最低收费 3000 元);
2)争议标的在 10 万以上至 50 万元人民币的(含 50 万元),5% 6%
3)争议标的在 50 万以上至 100 万元人民币的(含 100 万元),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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