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3.06.03 |
施行日期 | 2003.06.15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价格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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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86号)及《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一般性案件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界定详见附件二。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一审服务收费标准的70%的幅度内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不高于一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二、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可决定实行计件制或计时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计时收费标准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力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由省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考。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
三、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私自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协议中有关收费的条款应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付款方式等予以明确。委托人要
求提供费用概算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予以提供。需预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对预收费用及用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律师事务所收到预收费用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变预收费用的用途。
四、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五、律师事务所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139号)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一: 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一审刑事案件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侦查阶段 16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起诉阶段 16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审判阶段 25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一)案件受理费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 基准收费 比率 上下浮动幅度1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免收 2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 3%20%3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2%20%4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1.5% 20%5 100万元以上 0.5% 20%
遗产继承律师费 三、办理仲裁案件,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标准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一)没有财产争议的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办理一审行政案件 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有财产争议的
按民事(经济)案件规定的比例收费。
附件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围界定
一、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范围:
1、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走私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案件;
2、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罪
三类罪中新型罪名的刑事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二个以上罪名,或犯罪集团首犯、主犯,或被告为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
4、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
3、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有争议的由省律师协会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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