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1、吕某2与陶某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1、吕某2与陶某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纠纷  赡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9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88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时霈 
【审理法官】时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某1;吕某2 
【当事人】吕某1吕某2 
【当事人-个人】吕某1吕某2 
【代理律师/律所】陈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钟瑞荣北京云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钟瑞荣北京云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悦钟瑞荣 
【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云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尊重和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陶某与吕某1、吕某2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陶某已七十多岁年老体弱,需要照顾和赡养其要求吕某1、吕某2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等因素判决吕某1、吕某2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吕某1、吕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吕某1、吕某2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55: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吕某3与王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吕某2、吕某1,王某于1981年去世,陶某与吕某3于1983年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陶某与吕某3结婚时,吕某1年仅14岁,吕某2年仅4岁,陶某、吕某3共同抚养吕某1、吕某2长大。陶某现年76岁,吕某3于2018年8月30日去世,在吕某3去世后,陶某独自生活。    陶某每月退休金4600元,吕某1每月收入9000元左右。吕某2每月收入13000元左右。吕某1表示其已结婚,尚无子女,吕某2表示其尚未结婚,无子女。陶某表示其现在每月需要看病和雇佣小时工,因为没有那么多钱所以未请保姆,因为担心吕某1、吕某2到家中赡养闹得不愉快,所以不需要吕某1、吕某2亲自赡养,但需要请保姆照顾生活起居。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继承律师费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吕某1、吕某2虽不是陶某的亲生子女,但陶某在二人未成年时即与吕某3结婚,二人一同抚养吕某1、吕某2长大成人,故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赡养关系的继母子、继母女关系。陶某现年逾76岁,配偶吕某3亦已去世,陶某独居生活,正是生活上需要照料、经济上需要供养、精神上需要慰藉的时候。虽然陶某的退休金有4600元左右,可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但聘请保姆费用较高,加之陶某年岁已高,身体有病,而吕某1、吕某2均有工作,吕某1还有家庭,不能随时照顾左右,故对陶某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吕某1、吕某2的收入均有一些必要或重要支出,陶某尚有退休工资收入等诸多因素,法院认为陶某要求支付赡养费的数额较高,依照各方情况酌情确定吕某1、吕某2每人每月给付陶某赡养费1000元。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年迈,正是子女反哺父母养育之恩之时,这既是天理人伦,更是每个人必须肩负的责任。法院虽判决吕某1、吕某2对陶某履行赡养义务,但无法就赡养具体内容一一列举,故法院希望子女们都能主动关心、爱护、照顾老人,共同为老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更希望家和万事兴,双方均能顾念父母子女之情,冰释前嫌,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以享天伦。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吕某1自2022年2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给付陶某赡养费1000元;二、吕某2自2022年2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给付陶某赡养费1
000元;三、驳回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吕某1、吕某2上诉请求:一、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陶某要求吕某1、吕某2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陶某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8年8月30日至今,吕某1、吕某2对陶某一直进行探望及赡养,因陶某拒绝与吕某1、吕某2同住导致无法亲自照顾陶某,故一审法院未认定吕某1、吕某2履行赡养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陶某每月领取高达5056元退休金并持有父亲(吕某3)的抚恤金及现金遗产,以及医疗消费均有二次报销,其经济能力相较陶某的日常开销绰绰有余,故一审法院认定陶某月工资为4600元且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吕某1、吕某2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可以照顾陶某,完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而一审法院在陶某有照顾个人饮食起居的能力下仅凭陶某有聘用保姆的意愿就支持陶某的诉讼请求,实在于法无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4、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吕某1、吕某2实际的经济情况,在吕某1、吕某2不具有支付赡养费的能力下,就判决支付高达1000元赡养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5、一审认定陶某有权按照每月每人1000元的标准向吕某1、吕某2索要赡养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应当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吕某1、吕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吕某1、吕某2与陶某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88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2。
     吕某1、吕某2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陶某(原审原告):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荣,北京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某1、吕某2与被上诉人陶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4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1及吕某1、吕某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被上诉人陶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