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辅导班串讲 [考试大论坛精品系列]
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一-叶青最后语音串讲-中华
  概 述
  总体要求
  课程要点提示(从题型角度)
  回答学员问题

  总体要求

  一、时间要求
  1.考试时间:2012.6.16 上午900-1130
  2.做题顺序:从前向后,先易后难。
  3.单选题40题(建议40分钟内完成; 1分钟/题)
  多项选择题30题(建议45分钟内完成; 1.5分钟/题)
  【900-1020完成多选题】
  计算题2题(建议20分钟内完成; 10分钟/题)
  综合题1题(建议15-20分钟内完成)
  4.建议多做模拟考试题,熟悉考试氛围。
  二、内容要求
  1.教材内容考前再看23
  2.3年考题多做23遍(综合题)
  课程要点提示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单项选择题每年基本上是6-7道题,多项选择题每年基本上是6-7道题,第一章会出15道题左右的小题目,本章的考试分数是20-25分。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等。
  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4个)
  1.税收法律主义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
  1.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
  (2)税法的失效
  (二)税法的解释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2.按解释尺度
  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注意书上的举例)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特点——4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  一、税收实体法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
  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
  (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代缴
  (二)课税对象
  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
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3个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税源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3)税目
  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三)税率
  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1.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人所得税(3个税目)
  (3)超率累进税率--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4)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税率的其他形式(三组)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四)减税免税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2.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五)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形式:(1)按期(如流转税);(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程序法
  (一)作用
  (二)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回避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
  4.听证制度
  5.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滞纳金: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五)税务稽查程序
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有
关调整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税收立法严格遵守各种形式法律规范制定的程序性规定,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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