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和缴纳--注册税务师辅导《税法二》第八章讲义2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八章讲义2
申报和缴纳
  【考点三·★★★】申报和缴纳
  【考纲要求】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三)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
  (四)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重要内容】略
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存量房
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起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分别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典型例题1:2011年单选】
  某工厂4月份购买一幢旧厂房,6月份在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证书。该厂房所占土地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是( )月份。
  A.4    B.5
  C.6    D.7
  [答疑编号648608010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典型例题2】
  下列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是( )
  A.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C.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D.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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