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JING JI YU FA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陈燎
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创新机制,私募股权的主要作用是利用非公开的方式针对机构或者是个人的资金进行募集。这些资金将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而投资者能够根据其投资的份额获得相对等的投资效益,与之相对的是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除此之外,还需要利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对所投资的公司进行价值的增值,促使公司能够上市。现阶段对于我国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宏观上来看仍然处于初始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被提出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也已经逐渐成本全球资本市场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我国虽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实现了发展进步,但是在法律问题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鉴于此,我国应该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最后探究私募股权资金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学者对私募股权的概念界定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可以从两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界定。其一为投资工具论,主要内容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作是一种工具,主要作用是为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其二是投资主体论,其主要内容就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作是一个能力进行投资的企业主体。对于我国来说,更倾向于投资主体论发展。究其原因,首先,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投资主体论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其次,在投资主体论的作用下,我国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加便捷,并且能够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对市场发展进行规范化引导;最后,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我国市场经
济的主体,有助于对我国的私募股权基
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资
金投资的对象为还未上市的股权投
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任务是发
觉具有潜在发展潜力的企业股权,特
别是挖掘高新技术研发企业以及高效
率生产的基础企业,注重的是企业的
发展前景和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不是
企业现阶段的生产经营规模。
其次,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投资活动是以企业发展的潜在价值为
基础的,所以说实现资本效益的过程
是利用资本推动企业进行创新和发
展,并且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实现企业
的上市,最后进行所持股份的并购或
者管理层的回购叭
除此之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
整个运作过程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
是因为其整个运作过程,包括基础投
资以及参与经营管理,都是靠专业人
士来操控进行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
保障投资人资金的安全性。
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属于
一种中长期的投资。根据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的投资过程可以看出,其在企
业发展的初期就进行了资金募集和投
入,等企业发展处于一个相对成熟阶
段时才会推出企业的投资,整个过程
可能会持续3〜5年左右的时间,这也
体现出其流动性差的缺点。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
现状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
现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
历程。在这个时间段内,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一直作用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并
且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进步。但
是相对的,其也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发
展带来了消极困难和挑战。虽然经过
了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
并没有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专门
立法,这也造成了金融市场不稳定因
素的产生。
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近些年
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有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以及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
法律制度规范的提出都为我国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
现,其只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
行了原则问题上的规定,但是更深层次
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资金来
源、组织结构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问题
并没有被全面规定出来。这也为我国下
一步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叫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
研究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
目标。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进行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
这是因为证券交易市场以及相关公司
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的发展,那么投资
者是最重要的基础前提和保障,若是
在整个经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投资
者在承担相关风险的同时并没有获得
任何的经济效益,长此以往不利于投
资者对证券市场信任度的提升,进而
影响整个企业或者公司的发展。
其次,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
法律的监督和管理还要能够有效维护
市场的公开透明。这是因为市场是主
要的交易航所,也是投资者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的重要品台,只有通过法律
制度维护市场的公平和规范,才能够
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市场发展和
投资活动中来。
最后,要降低系统风险程度。要想
降低系统市场的风险,也就是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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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JI YU FA
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研讨◎李志嘉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融资租赁行业开始发展。经过四十年的长期发展,在近十年内,融资租赁已成为深受投资者欢迎的一种非银金融形式。到2017年底,该行业的资产规模估算超过了7万亿。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业务主要含有融资与融物两种特点,也是与产业契合较为密切的金融产品,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创新与升级,并且在调整产业结构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些无效情形进行分析与研究,以供相关人员进行参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该规定的提出,其改变了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
关系处理”的重要做法,但是需要注意
的是,这其中租赁物的性质是否属于
“虚构租赁物”,并且对于该说法的立
法和司法态度也没有明确指出,这样
就需要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做出判
定,并且要明确在合同中的一些无效
情形。这样,才能够了解如何去辨别某
案例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法律
效益。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定义介
在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明确规
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
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此规定中可以
理解为融资租赁合同中既包含租赁关
系、买卖的法律关系,又包含债权与债
务关系,这也是一种融合较深的交易
模式,而不是两种合同(租赁合同与买
卖合同)的简单相加叫如果要想融资
租赁合同能够依法生效,则保证其需
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之外,还
需要在合同明确所约定的租赁物件,
保证租赁物件的合法、有效性。并且在
合同制需要将资金的性质与构成进行
明确,使其满足融资租赁的交易要求
与特点。什么是私募基金
二、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之岀租人是否为持牌机构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金融业务的相
关性质,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需要经
过我国的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进行严
格审查。公司业务要对风险加以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
降低对国家金融体系安全产生影响的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其主要选择的方式为信贷杠杆,但是一旦出现经营上的失败,那么将会产生较大的发散效应,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制定法律制度就是为了尽量规避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开展。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原则。
第一是适度监管原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对市场准入进行监管,也就是严格控制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或者个人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二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风险进行监管,尽可能规避投资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性;三是自律监管。这就要求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个人或者企业需要对自身的经营和发展进行自觉监督。
.第二是重视效率的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最初发展的过程中,其基本核心内容就是效率的提升,只有
实现效率的发展,投资者才能够获得
更大的利润收入。
第三是公平原则。进行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活动的基本是“有钱人”,因
此在实际法律监管的过程中,应该对
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既要保证
市场的公平公正,同时也需要把握管
理的程度和范围⑶。
第四是对监管原则进行区别。这
就需要进行相关概念的区分,即私募
基金和公募基金。二者在作用发挥中
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对于监管工
作来说也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对于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主要经济手段
为利用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之间的互相
制约,同时也要遵循市场的竞争机制
和生育机制。
四、结语
总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
在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
的促进作用,但是其法律制度的监督管
理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不能够很
好地对市场进行规范和制约。因此,我
国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
我国国情和发展实际,制定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实现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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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法律完善研究----以防范系统性
金融风险为视角[J]•法学杂志,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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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芳•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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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闫海•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
历程与法律规范类型化[J].内蒙古金
融研究,2018(004):22-26.
(作者:陈燎,律师,广东历维永盛
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金融、保险、保
理、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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