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4期下旬刊(总第478期)
时 代 金 融
Times Finance
NO.4,2012
(CumulativetyNO.478)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与保险产品创新的若干思考
李 茜 李晓荣
(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保险企业竞争的核心领域是保险产品的竞争。唯有创新,保险业才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功能。本文的创新模式是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运营模式引入保险产品的开发中来,其目的是解决保险产品前期的开发资金投入大以及开发出来易被其他保险公司免费分享等问题。在前期开发资金的募集时,由各个保险公司投资形成一个保险创新基金,专用于保险产品的开
发。每个公司通过申请创新基金进行产品开发,产品成功上市后盈利部分进行分红或由一家公司将其买断,从而实现创新基金的退出以及资金的循环投资。
【关键词】保险业 产品创新 私募股权基金
一、目前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目前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现状
保险产品从表层意义来讲,就是不同种类的保险单。保险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就是预期心理上的保障和物质上的补偿或收益,投保人正是为这个预期的收益而付费。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3 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险除具有风险保障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外,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要发挥保险的三大功能,必须从产品创新上入手。保险产品创新是推动、活跃和繁荣保险市场和相关金融市场的最基本的动力,是发挥保险三大功能的核心基础和最根本的具体体现方式。然而,与我国保险业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相比,保险产品创新严重落后于市场需求,落后于保险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应从战略的高度,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化,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热点,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使保险产品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
(二)目前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
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竞争的核心部分。因此,保险产品创新在行业的创新过程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促进了市场主体间的良性竞争,增强了市场活力,推动了行业质量的提升, 更重要的是满足了客户日渐增长的需求。但为什么与其他实物产业相比,保险产业的产品创新不那么活跃而又多为简单的模仿与组合呢?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法律缺失
主要体现在保险产品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那些通过大量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很容易被其他公司模仿。这样极大地挫伤了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2.保险精算人才相对匮乏
我国保险精算方面的人才有限,而且分散在各个公司,使得这些人才的聚合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并且职业精算师还没有形成职业经理人这样的职业发现的完整路径,使得我国开设保险精算专业的学校相对于开设工商管理专业的学校来说,显得微不足道。没有充足的人才供应,很难使保险行业得到长远发展。
3.研发资金初期投入不足什么是私募基金
由于一项新险种的开发,往往要涉及很多复杂的工作且所需资金很大,所以一家保险公司在面临开发出
的产品很容易被模仿的情况下更加不愿意进行资金投入,而这进一步使得保险产品陈旧,不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产品需求。
4.历史数据的相对缺乏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没有相应历史数据的支撑之下要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即使再厉害的精算师也无能为力。我国的保险事业从恢复到现在短短十几年时间,并没有积累足够的数据;同时,各个保险公司出于竞争的目地也不会进行数据的分享,导致单个的保险公司靠着本来就很少的数据进行产品开发,本身也面临着费率设定不合理的风险,可能使其产品不能实现盈利,这样一来更使得保险公司不愿意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
二、私募股权基金与保险产品创新模式的提出
(一)创新模式的概述
针对上面所述的突出问题,本文中的创新模式是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运营模式引入保险产品的开发中来。保险产品开发出来很容易被其他保险公司免费分享,而前期的开发资金投入又很大,所以本模式在前期开发资金的募集时,由各个保险公司投资形成一个保险创新基金,专门用于保险产品的开发,每个公司要开发什么样的产品,就可以申请这个创新基金,进行产品开发。一旦开发完成,如果能够成功上
市推出,则盈利部分可以进行分红,也可以由一家公司将这个产品买断,从而实现创新基金的退出。这些保险公司以入股的形式形成保险创新基金,在产品开发的时候都有资金投入,而在产品带来收益的时候,又可以分享收益,如果有哪家保险公司想买断某个产品,就可以对这个产品的未来收益流进行折现然后买断。而同时,基金可以获得初始投资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回报。但必须存在一定的制约机制,一旦产品卖给某一公司,其他的公司就不能经营,否则就有相应的惩罚机制。或者也可以授权其他公司经营,收取收益的一定量的授权费。这样一来的好处是:产品开发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都息息相关,在开发的时候并不是孤军作战,可以使用各家公司不同的历史经验数据以及优秀人才。
概括的描述为:创新模式是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运营模式引入到保险产品的开发。其目的是为解决保险产品开发出来易被其他保险公司免费分享且前期的开发资金投入大等问题。首先,前期开发资金募集时,由各个保险公司联合出资成立保险创新投资基金,专用于保险产品的开发。该基金是私募性质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运营管理,不同之处在于该基金是专项投资基金,只投资于保险产品开发项目;其次,由若干个精算师等保险领域专业人士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公司,其中精算师等拥有专业技能的人员作为一般合伙人向保险创新投资基金申请风险投资,而保险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通过这样的有限合伙企业来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最后,等到保险产品开发出来之后,由该合伙公司进行试销售并根据试销售的情况来估算出这款保险产品的市场价值,此时各个保险公司可以对此项产品进行买断,以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有效退出,而获得的超额收益则在合伙公司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二)创新模式的操作方式(见图1)
Times Finance 243
图1 创新模式的操作方式
注:图中代表了操作进行的流程,详解如下:
1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于保险产品创新基金;
2由专业的基金管理经理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成立创新基金管理公司;
3基金管理公司对保险产品开发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进行投资;
4开发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开发;
5开发公司将保险产品卖给保险公司A;
6保险公司A根据这款保险产品的价值进行买断;
7保险开发公司将收益分给基金管理公司;
8基金管理公司再将收益分给各个保险公司。
三、私募股权基金与保险产品创新模式的优点
(一)可以有效解决保险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由于保险产品开发有限合伙公司本身就是各个保险公司投资形成的基金的投资项目,只有当开发出的产品被某一保险公司买断之后,才能实现投资收益。所以,各个保险公司之间会自动遵守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而且在某一家保险公司买断某产品之后,还可以授权其他保险公司进行销售,只不过要缴纳一定的授权费。这样一来,投资于保险产品创新的基金才可以有序的进行下去,也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投资收益,而保险公司又可以通过付费对某一产品进行销售,实现销售收入。
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一开始当保险产品开发出来之后,A 公司将保险产品买断并进行销售,此时,B公司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模仿销售类似产品,就会使A公司的收入减少。一旦其他公司都这样做,那么,当下一个保险产品开发出来之后就再没有公司有激励对其进行买断,导致各个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的投资就不能收回。再做两个相关的定义。相对于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模仿销售所获得的收益我们称之为机会收益,而把这一行为所放弃的从投资中得到的超额收益称为机会成本,一旦机会成本大于机会收益,各个保险公司就存在正向的激励,而不会采取模仿的行为。或者我们直接在投资保险创新基金的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当哪一家保险公司违反协议时就必须将自己投
资此产品开发的投资收益退给被侵权的保险公司,并且进行相应的惩罚,以使其机会成本大于机会收益。这样安排的目的是使在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进行产品创新,并使其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及《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推出,逐渐解决了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法规问题。
(二)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精算方面人才不足的问题
因为保险产品合伙公司的出现,使得精算师可以以合伙人的身份进行产品的开发,并在产品被买断以后得到相应的股权收益,在平时也会拿到投资基金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可以有效激励精算师开发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同时也使保险产品开发合伙公司像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发展起来,有利于增大社会对职业精算师等保险领域相关人才的需求,有效地吸引了大量人才。
人才聚集效应的发挥。通过现有的精算师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形式的公司,以自己的技术进行入股作为一般合伙人,根据自己擅长的技术对相应的保险产品开发,来实现产品的有效创新。
(三)可以有效解决产品开发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将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费用集中起来,对保险产品开发有限合伙企
业进行投资,可以有充足的资金来进行相关的产品创新。
(四)可以有效解决历史数据相对缺乏的问题
各个保险公司将资金投入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实质上是作为有限合伙人来参与,作为投资者,在基金投资的保险产品开发有限合伙公司进行产品开发时,为使产品费率的设定更加科学合理,不同保险公司之间更容易就数据共享达成一致。这样就使现有的历史数据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有效利用。
四、创新模式对保险业业态的影响
假设这样的理论能够实现,保险行业将会变得像现在的IT行业一样井然有序,每一部分都将被细化,并且建立相应的负责机构,形成保险产业完整的工作链条。
首先,保险产品的开发方面,会有大量的专家级人物聚集,形成专门接受项目的保险产品有限合伙公司,专门负责保险产品的开发;其次,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由其他现有的传统型保险公司组成专业的保险咨询公司,按客户的需要量身定做相应的保险产品,并负责承保、核保和理赔。即负责保险咨询和保险产品的销售;然后,保险资金的投资方面,由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保险资金投资;最后,保险产品的理赔处理,会组成专业的保险法律咨询顾问公司,针对各种各样的理赔纠纷进行处理。形成保险产业完整的工作链条,见表1:
表1 保险产业工作链条
保险产品开发保险产品销售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理赔处理完成
公司
保险基金支持下的保险产
品开发有限合伙公司
保险咨询与销
售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
保险法律顾
问有限公司
业务
范围
市场调查、确定费率、设
计条款、保险产品开发
保险营销、保
险规划
保险资金投资
保险理赔与
法律纠纷这样可以在各个环节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尤其是在保险产品开发方面,市场机制的引进可以促进保险产品的更进一步开发。有限合伙制的公司形式,使得保险精算等方面的人才可以像会计师那样成立专业的合伙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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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宁.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科学发展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1(07).
作者简介:李茜(1991-),女,汉族,就读于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李晓荣(1989-),女,汉族,就读于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责任编辑: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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