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程序
村民申请农村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到组签意见——交村委会——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主评议小组开会评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填表上报镇民政办;同时公示(7天)。镇民政办在规定工作日内上户核查同时拍公示照片。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给予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特困众申请农村低保需准备材料:
1、个人申请3份和证明材料情况表  2、家庭共同生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3份  3、申请人个人照片3张。4、是残疾人的复印残疾证3张  5、大病对象复印病历3份.
村委会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审批、审报表(3份);
2、入户调查表(共3份);
3、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
4、家庭收入框算表和公示表及公示照片1份;
宏村镇民政办
二OO九年七月五日
XX镇村民申请农村低保证明材料情况表
申请人姓  名
性别
共同生活人员
是否有享受退休或遗属补助
家 庭
电 话
出 生年 月
现有子女 数
是否村干部亲属
是否有公职人员
家 庭
收 入
合  计
种植
养殖
加 工
劳务
赡、扶抚养费
其它
身体状况
涉农存折号
存折户名
申请农村低保困难理由
周围众和党员证明(不少于2名以上党员证明)
不少于6户众或党员签字:
申请农村低保个人准备材料
1、个人申请;2、家庭共同生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个人照片3张;4、是残疾人的复印残疾证3张;5、大病对象复印病历3份。6涉农存折复印件1份。
低保条件备注是否有公职人员是指:有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任职。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无弄虚作假。
本人签名:                        填表时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相对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章 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
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