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交易税费明细表
个人房屋交易税费明细表 |
住房交易手续费 |
交易类型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
新建商品住房 3元/㎡ 转让方 |
经济适用房 1.5元/㎡ 转让方 |
存量住房 6元/㎡ 双方各50% |
契税 |
项目 计算基数 税率 |
普通住宅 成交价格 含行政事业性受费 1.5% |
其它房屋 成交价格 含行政事业性受费 3% |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营业税 |
项目 计算依据 税率(5%) |
个人住房 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 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
个人购买 普通住房 超过5年(含5年) 转手交易 免征 |
个人购买 非普通住房 超过5年(含5年) 转手交易 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
房屋产权登记费 |
产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
住房 80元 产权人 |
其它类型房 100元 产权人 |
房屋权证 工本费 每增加一本证书收费10元 产权人 |
印花税 |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
印花税 每证5元 产权人 |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
新建商品房 6元/㎡ 转让方 |
个人所得税 |
项目 政策规定 税率 |
个人出售 已购公有 住房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税率的百分之二十 |
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表 |
房屋性质 征税项目 征税比例 |
卖方 买方 |
公有住房 所得税 1.50% - |
印花税 0.05% 0.05% |
土地出让金 - 1% |
契税 - 1.5% |
交易手续费 3元/㎡ 3元/㎡ |
权证变更登记费 - 130元 |
贴花 - 5元 |
一,契税:(受让人缴纳) |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 |
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
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 |
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
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
二,印花税: |
(1)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
三,营业税(5%) |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
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 |
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
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缴纳综合税款 |
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 |
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房产税: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按房产原值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 单位转租房屋、个人转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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