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6.12.1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快建立系统、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管理办法(晋人职字 [1995]9 号、晋人职通字 [1996]43 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启用新版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的通知》(晋人职字 [2006]119 号)文件规定,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证书的印制与发行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由山西省人事厅监制,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统一制作、发行。证书打印采用“山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系统”,该系统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相兼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
办证的程序与要求
1、以部门或单位集中到省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购领证书。
2、从山西人事人才网(网址: http:v.c n )下载安装《山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系统》,按系统设置及导引录入打印证书,同时生成办证人员花名表及办证人员信息资料盘。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市人事局携带打印好的证书及加盖有主管部门、市人事局印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花名表》(样表见附件 1 )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核发。同时报办证人员信息资料盘。
4、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相应评审委员会的主管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厅、局,大型企事业单位依据《山西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管理办法》(晋人职字 [1995]9 号、晋人职通字 [1996]43 号)文件规定核发。各市人事局及省直主管部门要在当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年度发证情况的汇总结果以资料信息盘的形式,报省人事厅职称处,纳入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5、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由
各项考试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打印证书,填写《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核发登记一览表》(加盖公章,样表见附件 2 )并生成资料信息盘,报省人事厅核发。
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以部门、单位购领证书,依据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按照有关聘任规定,核发办理。
证书的补发
专业技术人员如不慎丢失、损坏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及时登报挂失作废,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 3 ),持对应专业技术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及声明挂失作废的报刊原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1、购领空白证书。
联系单位: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
地址:太原市新民二条 20 号 邮编: 030001
电话: 0351 - 3100102
传真: 0351 - 3100088
2、办理证书。
山西省邮编 联系单位:山西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地址:太原市府东街 101 号 6 号楼 118 室
电话(传真):*************
附件: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花名表
2、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核发登记一览表
3、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略)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花名表
部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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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主管部门 │姓 名│ 性 │出生年月│学 历│ 何时何校毕业 │ 参加工 │ 从事何专业 │ 系 列 │任职资格│证 书 编 号 │档案袋│ 备 注 ┃
┃ │ │ │ 别 │ │ │ │ 作时间 │ │ │ │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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