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经典问答
财税经典问答(三)
经典问答 2008-08-19 11:02:24 阅读264 评论12 字号:大中小
1、我公司给员工的差旅补贴,如没有相应的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住房票等,而这差旅补贴又是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给员工的,不知此差旅补贴能否税前扣除?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现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补贴应在工资薪金范围内税前扣除,有关按规定可扣除的支出均需凭合法凭证于税前扣除。
    2、我公司是新开办的工业生产型公司,想了解: (1)可否在公司成立办理税务登记时直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2)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在公司成立办理税务登记时直接成为一般纳税人;(3)“筹办”性营业执照可否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怎样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及其程序。
    答:工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际年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区局终审的格式见“附件1”,市局以上终审的格式见“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 5、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资格证(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6、固定资产目录(提供固定资产项目明细帐复印件); 7、所有开户银行帐号(提供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8、经营场地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的,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9、纳税人准确的方位图及厂房、主要设备、经营场所相片(4R彩照)。方位图必须准确易,应标明企业附近的易辨建筑物或标志,注明主要道路名称;方位图下
方应附列企业详细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财务负责人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号码等。相片至少两张,一张为纳税人的门面相片,另一张为厂房及主要设备或生产经营场所相片。商贸企业如另设有仓储场地的,还应报送设置在经营场所以外的仓库相片和方位图。 10、分支机构(工业)申请认定的,应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及总机构确定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1、盐业批发企业、进出口企业、粮食收储企业、政府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详细您可登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下载专区”-“使用工具下载”中查阅《佛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程》。
    3、员工发生工伤需要,请问该员工的医疗费单是否可以全额入帐?还是要按工资的14%去入帐?
    答:企业员工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可按会计制度入帐。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税前扣除规定暂没有相应的文件下发,因此,企业发生的员工工伤医疗费扣除规定有待明确,敬请纳税人留意税务机关的最新文件或通知。
4、近来很多车主经常收到短信和电话声称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可帮车主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车主才能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除以上情形外,暂无关于车辆购置税退税的最新政策,并且税务机关从未通过短信或电话向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发放可退税信息,也没有委托其他单位(部门)代理(办理)退税事宜。请纳税人谨防上当受骗。
5、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税务机关将如何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8182号)的规定,核定征收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空间内作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按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6、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200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70号)的规定,经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已盖有税务机关受理章的总机构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本年度的各期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已经提供了证明材料的不需重复报送。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7、一般纳税人因当月纳税申报数据有误,使税务机关“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55号)的规定,从怎样申请退税61日起,纳税人因当月纳税申报数据有误,造成“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下称《更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处理:(1)对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的,应即时补缴入库,否则,经管税务机关不得对其税控IC卡进行解锁。(2)相关申报数据的调整应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反映。纳税人应根据《更正通知书》的要求,对需调整的销售额在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明细相关栏次反映;对按上述要求已补缴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缴税款的相关栏次反映。(3)在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把相关申报表调整的情况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
8、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为中国企业提供咨询劳务,支付咨询费的中国企业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所得,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上述劳务发生在中国,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向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0、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应在每年6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
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具体是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明确200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70号)的规定,总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是指总机构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确定各分支机构在本年7-12月和次年1-6月应分摊税款的比例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分配表》。
1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可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软件生产企业若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是否可以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是否可以继续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自20081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14、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向小规模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买生产性废旧物资,对方向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税率为4%,请问购买方应按发票上的4%税额抵扣还是可按票面金额抵扣1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购买方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4%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需要年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年审已废止。税务机关不再为纳税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业务专用章。
1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物资,其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计算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发生以上行为,应按该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其相应的货物成本可在税前列支。同时,企业确认的收入额也属于企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第53条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17、对经税务检查实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如何计算补缴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70号)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论税务机关是通过实施税务检查,开展纳税评估,还是纳税人自查补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或漏报销售收入的,均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补缴增值税。
18、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外)的期限是否有更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从20086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外)、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核销期限更改为210天。
19、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应如何填报反映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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