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0.12.04
【文 号】国发[1981]8号
【施行日期】1980.12.04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3月3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3日)废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
  (国发[1981]8号 1980年12月4日)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将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专门人才开辟广阔的道路,它是鼓励广大众特别是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发自学的重要措施。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试点。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工作,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自学考试实施细则后,再逐步推行。
  一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调动广大众学习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加速培养和选拔专门人才,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同时还在我部召开的部分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部分高等学校负责人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工作繁重、复杂,涉及劳动计划、工资待遇、干部管理等诸多方面,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应当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省、市、自治区要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配备精干的专职干部进行日常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的作用。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做好自学考试工作。
  三、各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对各种专业人才的需要确定考试专业,以便对考试合格的在职人员调整适当工作,对待业人员择优录用。
  四、考生经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后的工资待遇,涉及整个业余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经与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协商,拟从一九七九年开始,凡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校所举办的函授、夜大学,企事业单位、地区所举办的业余大学毕业生,其工资待遇,可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第四项规定执行。
  五、考虑到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还没有经验,建议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少数地方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国考报名费  一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为了激发广大在业人员和知识青年的学习进取精神,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培养和选拔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考试。
  二、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报考,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报考,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到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自学考试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单位,要对报考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报考人的报名费、体格检查费、赴考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三、考试方法
  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考试方法。
  (一)由主考高等学校采用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由主考高等学校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学分累计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
  (二)由主考高等学校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
  (三)由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四、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待遇
  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五、组织领导
  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由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高等学校和有关专家、教授组成,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其任务是制订考试的方
针、政策,统一考试标准,研究指导考试工作。
  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公布考试的专业,自行组织考试,或指定主考高等学校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办理其他有关考试事宜。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指导,具体工作由教育(高教)厅(局)承担。
  主考单位负责公布考试科目,介绍参考书,提出考试的具体办法,主持考试,评定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单科成绩证明。
  为了更好地进行实验课的教学,现在规定实验课要进行考查。考查不及格的,应当重做或扣一定的学分,过去未做的,应创造条件力争补做。实验课的考查办法和成绩计算方法由省、市、自治区电大拟定,中央电大提出的原则意见供参考。
  六、单科学习及其结业、毕业问题
  为着学习条件不同的人员学习方便,广播电视大学采取了学分制、单科独进、多科并进等办法。所谓单科,是指一门课程,不是指一组课程。目前中央电大开出的课程(单科)有:英语、高等数学(一)、高等
数学(二)、高等数学(三)、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电路原理、电磁场原理、电子技术基础(一)、电子技术基础(二)、机械设计基础(机械原理、机械零件设计)、电子计算机原理与算法语言、生物学。这些课程的名称和内容以及门数的算法在教学实践中可能会有变动。
  所设课程学习时间的长短有所不同,有的是一学期的课程(如材料力学),有的是两学期的课程(如高等数学(一)),有的是三学期的课程(如英语),学完了一门课程,取得了这门课程各学期的学分,并做了规定的实验,考查合格后,准予单科结业,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单科结业证书中应注明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百分制记分法的考试成绩等,以便今后查考。
  通过单科(包括省、市、自治区电大规定的单科)学习的学生,经累计达到电大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包含必须取得学分的课程)者,同样可以取得电大的毕业证书。
  七、以上这些意见,是对一九七九届说的,但其精神对一九八○届同样适用,特别是增开课程,更需及早安排,实验课要进一步抓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共同努力保证和提高电大第一届毕业生的质量。
  一、凡卫生部直接委托医院(包括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医药卫生科研机构、中等卫生学校举办的各类全国性进修班、短训班,其进修费用标准为每人每件540元,其中选送单位交纳180元,卫生部直接补助接受单位360元。
  二、凡卫生部直接委托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各类全国性进修班进修费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由卫生部对卫生系统的进修人员,每人每年补助360元,直接拨给举办单位,其差额由选送进修人员的单位缴纳。
  非卫生部门(含军事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先送人员进修,照章缴费,卫生部不予补助。
  三、在高等医药院校进修数学、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按理科类,进修外语的按文科类,进修其他(如放射等)学科的按医科类标准收费,根据卫生部干部进修教育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各种学习班、进修班以及医疗、卫生、科研机构接受个别进修人员的收费标准,均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参照(79)卫医教字第498号《关于报送一九八○年全国性进修班招生计划的通知》,根据不同类别和实际开支的需要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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