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辽劳险字[1992]141号
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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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五条 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一)、(二)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六条 由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原则
第七条 划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应遵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合理负担、不重不漏的原则。
第八条 职工和子女均有供养能力,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配偶,应划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九条 职工的父母有供养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弟、妹应划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应划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 多子女共同供养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时,父母户口在哪个子女家,就由哪个子女负担父母中一人,另一人一般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与父母同居的子女子也符合供养条件或父母户口单位的,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其独生子妇女应划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夫妻双方均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和多子女的,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分别划分。
第十二条 夫妻共同扶养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是农民或个体劳动者,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集体企业职工或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全民企业职工的,划给全民企业职工;双方为同一所有制企业的,划给工资收入高的一方。
四、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职工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签发《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
第十四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的,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企业注销其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如职工不主动报告并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其冒领的全部待遇外,还可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五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故需改变供养关系时,首先在原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并由注销登记单位出具证明,然后再按申报登记程序由变更单位重新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 职工调出本企业时,调出单位应随调转关系注明原登记已注销,并收加《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随本人档案一并转到调入单位,作为重新登记的依据。
第十七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登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因此,企业要加强领导,指派由责任心强的专(兼)职干部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每年复查验印一次。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定期的复查调整和待遇支付等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中国劳动仲裁网'YEta3a'@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
为了正确贯彻《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和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关《暂行办法》实施范围问题
1、问:中直和部队在我省的企业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如何处理?
答:中直和部队在我省的企业单位,凡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按我省的规定执行。
2、问: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私营企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划分?
答:凡涉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都要按《暂行办法》划分。
二、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问题 
3、问:《暂行办法》中未将祖父母、孙子女列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遇到这个问题如何对待和处理?
答:这类情况比较特殊,但祖父母、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4、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应如何理解?
答:“无经济收入”是指职工直系亲属无劳动收入(如无工资收入),也无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养殖业、个体经营等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如租赁收入)等,其生活费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
5、问:职工直系亲属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有劳动收入,但收入不稳定,能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直系亲属参加上述企业工作,已属有劳动收入的企业职工,虽然收入不稳定,也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6、问:职工直系亲属做临时工或是个体工商业者,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直系亲属有劳动能力,虽然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也不能列为职工供养亲属。如果男60岁,女50岁以上的职工直系亲属,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也不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7、问:职工子女在校读书期间,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指的是哪类学校?
答:包括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学员、各类补习
生、进修生。
8、问:职工直系亲属家住农村、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参加农、副业生产或多种经营收入的能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不论是在城镇或农村的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有劳动能力,虽然没有经济收入的,也都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9、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须经当地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三、有关职工供养亲属划分问题 
10、问:职工的父母有工作,但收入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其弟、妹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父母是属于有固定收入的职工,其弟、妹应列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
11、问:职工的父母都没有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工作,父母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母亲已年满50岁,他的父母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的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虽然无经济收入,也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的母亲生活主要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2、问:职工兄、弟、姊、妹多人,只有一人是职工的,其供养父母应如何划分供养关系?
答:职工兄、弟、姊、妹多人,只有一人是职工的,其父或母一人可划分为职工供养;有两人是职工的,各供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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