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储蓄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邮政银行贷款1.小额贷款:指银行向符合其规定的贷款对象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款项。
2.贷款对象:指在储蓄银行进行贷款申请并符合相关审批标准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权责分工
第四条 领导、责任和保密制度
3.储蓄银行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小额贷款业务管理中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职责与资格,确保专人专管,各司其职。
4.贷款审批工作及客户信息应采用严格保密制度。
第五条 贷款部门
贷款部门是储蓄银行中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部门,其职责如下:
5.负责制定小额贷款的审批标准和流程,并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批。
6.负责贷款管理和追索工作,并及时将贷款余额提供给财务部门,以便核算。
7.提供有关小额贷款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是储蓄银行负责会计、财务、审计等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如下:
8.核算小额贷款余额,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9.将小额贷款利息按规定划出。
10.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弹性还款期限等进行调整,并报批后执行。
第七条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是储蓄银行中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其职责如下:
11.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要求。
12.对小额贷款业务涉及到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八条 贷款审批
13.贷款申请人应向储蓄银行提供真实的贷款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账户信息、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14.贷款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核,核实是否符合小额贷款贷款标准,并提供审批意见。
15.财务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资金的评估和管理,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16.监督部门对小额贷款审批和资金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贷款管理
17.储蓄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管理流程,加强贷款信息管理,做到明确划分职责,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18.贷款部门应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同时要根据情况调整还款期限,确保贷款的及时追缴。
19.财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小额贷款资金,并按要求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四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条 风险分析
储蓄银行应当对小额贷款业务风险进行分析和研判,防范贷款风险,确保储蓄银行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
储蓄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分析情况,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贷款逾期情况处理工作,以保障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
20.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管理中出现的不足和风险,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置,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营。
21.储蓄银行应当不断完善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定,适时做出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外部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变化。
第十三条 生效和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储蓄银行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补充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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