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类型介绍
中国银行基本可以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国中央银行,中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它中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和外资银行。
第一类中国中央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第二类银行是中国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1)国家开发银行(ChinaDevelopment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策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十年中,开行累计向“两基一支”领域的重要行业4000多个项目发放贷款16000多亿元。黄河上下,大江南北,西北边陲,东南沿海,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到处都有开行的足迹和身影。
在重大项目建设中,开行发挥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构造信用结构,积极“铺路”、“搭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邮政银行贷款1994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成立的国有农业政策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考虑到农发行的承办能力来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以来,国务院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是:(一)办理粮食、棉花、油料收购、储备、调销贷款。(二)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化肥等专项储备贷款。(三)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四)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种子贷款。(五)办理粮食仓储设施及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六)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七)办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八)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九)办理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环节。(十)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十一)办理业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及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业务。(十二)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结算。(十三)发行金融债券。(十四)资金交易业务。(十五)办理代理保险、代理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十六)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
、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十七)办理经国务院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3)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比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境内外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三类是商业银行,主要包括(1)十四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的6家)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1家)恒丰银行;(上海2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杭州1家)浙商银行;(福州1家)兴业银行;(深圳2家)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广州1家)广东发展银行。
(2)两家全国性的独资商业银行:(北京的2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 Bank的意译。综合来说,对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这个定义方法实际上是把中西方学者对商业银行所下定义
(2)两家全国性的独资商业银行:(北京的2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 Bank的意译。综合来说,对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这个定义方法实际上是把中西方学者对商业银行所下定义
做了一个概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证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外表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第四类是其它中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等, 比如:很多的城市商业银行,有114家,住房银行1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其它等等。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银行行业业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省级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方案在全国铺开,并先后在各省市成立了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全省市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07年3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2012年2月2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类是外资银行,比如:美国花旗银行、英国汇丰银行、英国渣打银行、香港东亚银行、香港南阳商业银行等在华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合计191家 及84家代表处。外资银行是指在本国境内由外国独资创办的银行。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根据各国银行法律和管理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国家为稳定本国货币,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加以限制;也有些国家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管理与本国银行一视同仁。它主要凭借其对国际金融市场的了解和广泛的国际网店等有利条件,为在其他国家的本国企业和跨国公司提供贷款,支持其向外扩张和直接投资。外资银行有的是由一个国家的银行创办的,也有的是几个国家的银行共同投资创办的。
以上就是银行的主要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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