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合作协议
(适用于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业务)
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传真: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住所地:
负责人:
: 联系人:
: 传真: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传真:
鉴于:
1、甲方与 (以下称“受托人”、“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甲方是《信托合同》项下的唯一委托人和唯一受益人,持有该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
2、□受托人(贷款人)根据《信托合同》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将信托资金投资于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并且受托人因此与 签订了编号为 的《 》。
□根据《信托合同》,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考虑到信托除发放信托贷款外,还可能有其他投资方向,增加选择性条款。)
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持有的《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同意受让该信托受益权。
4、丙方同意无条件按约定的购买价款向乙方远期购买乙方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规定,各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其余未在本条进行定义或解释的词语含义,均应以《信托合同》中的定义和解释为准:
1、信托:指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设立的资金信托,即 信托。
2、信托合同:指信托据以设立的编号为 的《资金信托合同》,该合同已由甲方与受托人共同签署。
3、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获得清算分配的信托财产的权利。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在信托成立时及信托存续期间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以及因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权利,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信托利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本金和收益扣除信托财产应缴纳的税费及信托费用的剩余部分,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5、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亦即
。
受益人:指依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协议签署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6、受托人:指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即 或者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所选任的其他受托人。
7、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信托贷款合同》。
8、贷款人:指《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亦即受托人。
9、借款人:指《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即 。
10、担保人:指《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邮政银行贷款
(使用说明:信托资金未用于发放信托贷款,属于其他投资方向的,请参照此处表述格式以及实际需要,就相应的重要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
11、工作日:指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2、本协议:指本《三方合作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转让信托受益权
1、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是基于甲方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而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以下称“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标的信托受益权在本合同签署时,按三方认可的估算方式,对应的信托财产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信托受益权转让日前未分配的信托利益归乙方所有。
2、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方同意将标的信托受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的转让价格转让给乙方。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含当日)将上述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3、乙方全部支付转让价款之日为甲乙双方信托受益权转让日。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并承继《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
4、自转让日起,甲方(委托人)享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约定的委托人权利同时转让给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行使《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项下甲方作为委托人的任何权利,不得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不得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解除信托。
5、甲方应于转让日前或当日将《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
6、转让安排费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信托受益权,有权向乙方收取转让安排费,安排费费率为 %,安排费计算公式为:安排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安排费率。安排费计收方式为以下第 种:
(壹)乙方应在首次收到信托利益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安排费。
(贰)其他方式:
甲方收取安排费的指定账户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7、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信托受益权转让之前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
□(1)《信托合同》规定需缴纳转让手续费的,该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2)《信托合同》规定需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按规定办理。
(3)通知受托人自转让日起向乙方履行《信托合同》项下义务:
将信托利益(包括信托受益权转让日之前产生的应分配予甲方而未分配的信托利益,以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日之后产生所有信托利益)转入乙方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支付系统行号:
支付系统行名:
信托终止清算时,受托人分配信托财产,如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财产的,现金资产亦转入上述账户;如以非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应直接分配予乙方。
(4)甲方应负责确保受托人将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确认甲方已根据《信托合同》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信托生效,且《信托合同》不存在任何限制或禁止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情形;受托人确认,除非乙方另有书面通知,自转让日起乙方成为信托受益权人,受托人将向乙方履行《信托合同》项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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