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案例有删)
1.甲欠乙1万元借款,甲到期还不起这笔钱。乙打听到丙欠甲15000元钱。甲一直没有向丙催要,乙遂要求丙清偿甲的欠款。乙的下列行为中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是:
(乙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丙偿还债务)。
2.甲向乙借大米1吨(市价为2800元),乙向甲借2800元。在乙的债务到期时,乙主张抵销,乙应当(通知并征得甲同意)。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查知有确切材料证实乙公司已经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4.南京某工厂向上海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南京某工厂付款给上海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5.甲向乙发去一份传真,称愿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规格的空调10台,望乙于10天作出答复。乙于第五天以传真回复,称愿接受甲的其他条件,但价格应改为每台5500元。乙的传真属于(反要约)。
6.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无效)。
7.甲与乙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依照规定,甲运货上门。甲遂委托丙履行运输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因另外一辆汽车的司机丁违章逆行,将丙驾驶的车辆撞毁,货物灭失。在本案中,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的是(甲)。
8.位于云南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上海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通过铁路交货。对于该合同而言,以下事件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是(云南运载上海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二,案例分析
1.我省教育部门新出台了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规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请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 因为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现公平是法律的宗旨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在民
事活动中,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一定社会的公平观念,以维持各方的平衡。在本案中,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显然只对高校毕业生有利,他们享受无责任毁约的特权,用人单位却得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这显然破坏了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很不公平。如果高校毕业生考研成功可解除用工合同只考虑了毕业生求职的困难和利益,但却忽视了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而且规定又没有要求毕业生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这意味着考研毕业生可以完全地欺骗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则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显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风险,而且教育部门只是高校主管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主管方,对用人单位并无约束力,所以显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是不合理的。
2.郑先生是外地人,大学毕业后留在南京发展。…………但仅仅愿赔偿损失,坚决不同意退房。郑先生随即诉至法院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请问郑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能得到支持。因为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消的合同。有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1)因错误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在本案中,房主刻意隐瞒了新房卧室曾死过两人的客观事实,属于欺诈,所以郑先生的主张可得到法院支持。
3.去年1月份,童某的朋友王女士想在大厂区十村开一家服装店,却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本息,可王女士已无偿还能力。之后,银行就要求担保人童某代为清偿。童某接到通知后,一脸茫然,他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并没说要代她偿还啊。
问题:1)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有何区别?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花束包装保全是指诉讼前或者诉讼进行中为了需要对证据或者财产采取措施,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或者当事人转移财产。合同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合同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担保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都属于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不同。合同保全不像合同担保中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不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保证属于担保范畴还是保全范畴?  属于担保范畴。
      3)本案中的童某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为什么?
是连带保证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童某为王女士担保时并未明确说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所以是连带保证人。
4.今年64岁的刘成海原是鼓楼区清江村农民,智力残疾四级,一直没有结婚。…………刘成海住进这幢楼的地下室。半个月后,刘成山去看望弟弟时,才知道弟弟已把房子卖给了李强盛。
问题:1)本案中存在哪些合同关系?
1,刘成海与李强盛的借贷合同关系;2刘成海与李强盛的买卖合同关系。
      2)刘成海能否卖房给李强盛?为什么?
        不能,因为刘成海智力残疾四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刘成海与李强盛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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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案中谁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刘成山。
5.青春美少女队于1994年1月成立,后由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负责。1994年12月16日,…………艺术中心也委托律师致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彻底决裂,艺术中心于1999年2月将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问题:蒋某及其父母能否要求提前解除培训合同?为什么?
能。因为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受利益或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是我国合同的主体,都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艺术中心并没有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毕业证书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签发,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资格签订教育合同,它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6.自从浦东国际机场正式启用以来,上海成了一个拥有两个机场的城市,这当然是件好事。…………杨小将南航和民惠公司告上法庭,除要求退还机票金额770元、赔偿经济损失700元外,还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其发售的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
问题:请结合《合同法》谈谈你的观点。
本案中,小s说了什么南方航空公司向杨出售了航空客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杨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航空公司则应将涉及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关内容,以一种具体、明确、完整的方式告知旅客。航空公司承担的这种合理告知义务是旅客能享受航空服务所必需的,因此这种合理的告知义务的性质就是附随义务。南航的所为应视为其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鉴于附随义务是在合同文本所明示的内容之外形成的义务,义务的不确定性是其本质特点,旅客是否能据此索赔也成为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中,航空公司不仅未在机票中合理标注中文机场名,也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旅客,导致杨无法登机,并造成其损失。杨有权以航空公司违反附随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上海有虹桥和浦东两大机场已为众人所知,但专用机场代号SHA、 PVG并非一般旅客均能知晓,机票上有义务使用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说明,而
南航公司与民惠公司却都没有明确指出机场名称,导致杨小跑错机场,延误航班,故南航与民惠都承担责任。
7.今年国庆期间,李纲和同学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峨眉山5日游。在旅游合同上,他们专门注明了游览峨眉山要包括观看日出的行程。…………,至于“日出”本就就不收门票,何来退还这理。
问题:李纲等人没看上日出,旅行社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需要。尽管参观日出不是游览峨眉山景区的全部内容,但鉴于李纲立冬文案简短等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曾特别注明了观看日出的行程,观日出又是游览峨眉山的重要内容,且游客没能看上日出的全部责任都应归结在旅行社身上:其一,司机迟到耽误了时间;其二,在时间已晚的情况下,还三次停车等待旅行团以外的游客。故旅行社应当退还游客大部分的门票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8.2002年8月11日,某商贸公司(需方)与某化工厂(供方)签订了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8月26日需方向供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供方提供经济担保后再履行于8月3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需方拒付款是否违约?为什么?
不违约。因为需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需方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9.2003年9月南京瑞信公司与合肥云帆公司签订了专卖合同,由瑞信公司提供单价为18000元的4台IBM笔记本电脑给云帆公司。随后,瑞信公司又到了某货运公司,…………在协议中,明确写有“每单理赔的上限为200元”。也就是说,对于这台电脑,货运公司最多只愿赔200元。
问题:货运公司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具体说明理由。
不能。因为货运公司的与瑞信公司签订的合同属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的意思指:又称
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根据新《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瑞信公司对该条款的理解是不利于货运公司这个提供者的,因此货运公司要求按笔记本电脑本身的价值即15000元赔偿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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