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认定
【摘 要】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之王”,足以看出交通肇事罪在过失犯罪中的重要性,反过来说也可以得出主观过失在交通肇事罪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重点,但过失心理态度作为主流观点还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笔者认为也是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认定的一部分,本文分情况加以论述。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主观罪过;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
一、对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分析
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时,有必要对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包括是过失,即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因过失交通肇事后,为了迅速逃离现场,而放任危害后果发生,从而导致二次肇事;第三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和故意,即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既可以是过失的心理又可以是故意的心理;第四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限定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故意心理和发生交通肇事的过失心理双重构成;第五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第六种,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一般情况下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是间接故意,即逃逸行为。
笔者作如下分析:第二种观点,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是指二次肇事时的罪过形式,而非第一次肇事时的罪过形式;第三种观点,过失和故意的双重罪过形式,这一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早已得到改正,不仅在理论上不到说服依据,而且在实际应用中更是无法到案例原型;第四种观点,混淆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观心理态度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覆盖范围,不在刑法的研究范围内,很明显是错误的;第五种观点,大体上同第三种观点,依据刑法理论,一罪中不能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因此此观点也是错误的。
综上,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只包括过失。结果标准说是我国刑法学界通说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标准,依据结果标准说判断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显然应当是过失,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绝大多数肇事者对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求达到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目的,那么此时交通肇事只是行为人实施另一种犯罪的手段或工具,超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三个量刑幅度罪过形式也是不同的:
(一)交通肇事罪第一档量刑情节
笔者认为本部分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本部分是交通肇事罪的基础法定刑,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的重大损失,是一种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
(二)交通肇事罪第二档量刑情节
笔者认为本部分的罪过形式仍是过失。本部分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伤亡标准和财产损失标准。
(三)交通肇事罪第三档量刑情节
笔者认为本部分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分析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即称为“消极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仅是学者们在理论上各抒己见出现
了分歧、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而且实践中的案例情况也是超出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在司法实践中与交通肇事罪相比较,在罪过形式方面可能过失与故意都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此处的罪过形式既可以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司法实践出发,需要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一)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经受到重伤,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希望被害人死亡而逃跑,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死亡后果的出现具有直接故意。例如,行为人考虑到伤残赔偿金比死亡赔偿金更多,因而不救助被害人,希望被害人死亡。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经受到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放任被害人死亡而逃跑,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死亡后果的出现具有间接故意。例如,行为人不想承担被害人的巨额医药费并且担心其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可能知道被害人受到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放任被害人死亡而逃跑,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死亡后果的出现具有间接故意。同上面的例子。
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思维混乱,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急于逃跑,实际上被害人并未死亡只是受重伤(若抢救及时不会死亡),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死亡后果的出现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被害人因受伤而暂时昏迷,行为人只顾逃跑,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导致被害人因救助不及时而死亡。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5.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根据自己主观上的判断,认为被害人的伤势并不是很严重,实际上被害人的伤势很严重,如果救助不及时很可能死亡,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死亡后果的出现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发生肇事后,行为人走到被害人旁边,查看被害人伤势,以为只是受轻伤,不会死亡,导致被害人因救助不及时而死亡。
(二)第二次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1.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只顾逃跑,在公共场所范围内继续横冲直撞,冲进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此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第二次死亡后果的出现具有间接故意。
2.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车,但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第二次肇事发生,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死亡后果的出现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肇事后逃逸行为转化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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