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
  【作者简介】汤三红(1962— ),男,汉族,江苏丹阳市人,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交通管理学教研室主任,
副教授,法学硕士。
2008年第4期No 142008 Journal of Chinese Peop le π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总第134期Su m134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
汤 三 红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摘 要】 交通肇事逃逸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应具备认知、行为、目的三个构成要件。交通肇事逃逸不应限于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在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无论当事人是否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均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等疑难情形,应依据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析认定。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认定  【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8)04-0140-05  交通肇事逃逸是道路交通活动中极为恶劣的负面现象之一,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
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为公安机关预防、查缉和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形的复杂性,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尚存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本文着重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位、构成要件和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若干疑难情形的认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位
  何谓交通肇事逃逸?尽管学界有不同的表述,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此已作了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
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要
么即行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具备法定情形的必须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要么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驾驶人不得置交通事故尤其交通事故伤者于不顾而逃离。
由于交通肇事逃逸人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所存在的危险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义务,加剧了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同时交通肇事逃逸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难度,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并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加之其主观恶性较大,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0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知要件。从交通肇事逃逸形成的一般机理来看,任何交通肇事逃逸都是在当事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出现的,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当事人并不知道,就不可能产生逃逸。其关键是对当事人“知道”的判定,通常主要有“明知”和“怀疑”两种情形可认定当事人已经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所谓“明知”,即当事人在逃逸前,已经感知并确信发生了交通事故[1]。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也比较容易认定。对“怀疑”的认定则有些复杂。所谓怀疑,是指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根据感知到的一些异常情形,意识到自己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车辆驾驶人,一旦怀疑自己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必须立即停车,并迅速下车检查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不能驶离现场。例如,某晚10时许,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装满货物的大货车(严重超载)在距其家不远的路段上高速行驶时,将一在马路边行走的行人带倒并被碾压当场死亡。驾驶员李某说当时突然感觉车辆抖动了一下并听到了一点异常
声音,好像感觉撞了人,随即踩了一下制动(事故现场留有制动痕迹),但并没有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回家,第二天早晨被警察查获。从这一案例来看,驾驶人李某当时已经怀疑可能撞了人,但并没有立即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离开现场,对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离
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离,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要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等法定义务,而不应在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逃离既包括驾车逃离,也包括弃车逃离。
(三)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
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要件。逃避法律追究就是逃避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因为其他目的而离开现场,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实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去不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也存在其他原因。例如,行为人因遭到死伤者家属、朋友的殴打、羁押而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然后到有关机关接受处理。于此情形,行为人虽离开了现场但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借口报案而离开,并逃避有关机关处理的则构成逃逸。有人认为,逃逸的核心问题并不是逃避法律责任而是行为人不抢救伤者、不保护现场、不立即报警[2]。我们认为,这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如前所述,交通事故发生
后,行为人未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等义务而离开现场有诸多原因,如果一律认定为逃逸,显然过于宽泛,有失公平。
三、对交通肇事逃逸两个基本问题的辨析
  为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厘清下列两个基本问题: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否仅限于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的“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是否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应限于事故现场。其理由是: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人们的通常理解均将逃逸界定为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的行为;作如此限制能防止滥用职权、无限扩大逃逸的适用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应仅限于事故现场。
我们赞同后一种看法。尽管绝大多数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交通事故现场外逃逸的情形。如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将伤者送到医院途中或将伤者送到医院之后逃离。显然,这一现象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分析,均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三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们知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等法定义务,
而不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致使这一法定义务未能履行,尤其使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在通常情形下,这一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在法定义务存续期间,行为人可能在交通事故现场,也可能不在交通事故现场,而且都可能发生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是法定义务存续期间到何时为止?我们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人被公安机关控制时为止。因为“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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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这一法定义务就是在公安机关控制当事人之
前为此所特别设定的。在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这一义务,而不得无故放弃。如果为逃避法律责任放弃履行特定义务而逃离,便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相反,如果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这一特定义务即告终结,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了。例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在交通事故驾驶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以后进行的,此时“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这一特定义务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阶段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尽管此时当事人也有可能逃跑或隐匿,但已不是交通肇事逃逸了。
因此,我们认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中关于“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规定不尽合理。不应以交通事故现场为限制条件,而应以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被公安机关控制为限制条件。建议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修改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中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与《刑法》第133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有一定区别的。首先,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适用范围不同。交通肇事逃逸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案件中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司法机关在追诉和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对交通事故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严重程度无关,无论发生何种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的,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是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再次,交通肇事逃逸仅限于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内;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仅涉及道路交通运输领域,还包括水上交通运输等领域。
四、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若干
疑难情形的认定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实务中办案民警应本着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对涉嫌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疑难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并准确认定。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驶离的认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发觉自己已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正常驶离交通事故现场,此种情形在实践中是存在的,即所谓“无意驶离”[3]。其主要原因:一是道路交通环境差,路面坑洼不平,驾驶员的听觉、平衡觉收集情报信息功能减弱;二是气候条件较差,遇风、雪、雨、雾天,能见度较低;三是夜间行驶,视觉收集信息功能减弱,难以发现刮擦等轻微交通事故;四是弯道行驶、且路面不平整,后轮外侧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刮擦,因视野盲区或疏忽大意没有发觉;五是车辆高速行驶,难以察觉等。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观上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一定难度,但我们不能因此而简单化,不论行为人主观认识如何,只要客观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行为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就武断地认定行为人逃逸。事实上,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形下确实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形。于此情形,应注意对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的,则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主观上也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只要肇事者不存在故意逃离行为,该类案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相反,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当时已经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尽管
有些当事人被查获后百般抵赖,拒不承认当时已经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又提不出其他正当理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当然,由于驾驶人属“无意驶离”,其行为虽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这并不能否定驾驶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与其驾驶行为直接有关,那么应认定该驾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事故后果严重、且事故责任较大,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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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弃车逃离的认定
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的,若无其他正当理由且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其他要件,
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在标明车辆和伤者方位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或者交通事故当事人确因受伤需要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此种情形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对虽驶离现场,但在事故现场不远处停车报警并等候处理的,也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此种情形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具备构成要件中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例如,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弃车逃离了交通事故现场,几天后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民警讯问供认: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许多当地人对其围攻殴打,致其身体多次受伤,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逃离现场。后经查证,所言属实。本起事故尽管客观上符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构成要件,但在主观上,驾驶员逃离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是避免殴打,所以该驾驶人的弃车逃离行为不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如果交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下车察看后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其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或家属的劝解后投案自首的,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考虑具体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4]。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而驶离的认定
实务中,常常有一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自己没有交通事故责任,并以此为理由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对于此种情形应如何认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听候处理”,不论有无事故责任,都不能置事故于不顾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更何况交通事故责任只能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并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表明主观上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我们认为,除非有其他正当理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酒后驾车肇事,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认定
酒后驾车肇事将承担十分严重的法律后果。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采取逃离现场数小时或次日再返回的手段,使酒后驾车的证据灭失,并编造出种种理由,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或减轻法律责任。由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后极易使酒后驾车的证据灭失,因此,有酒后驾车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尽管后来又返回,但并不能排除其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没有其他反证,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离开的认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后离开医院。于此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实上并未被公安机关所控制,同时无故离开或者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后离开,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但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等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则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此种情形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跑或隐匿的认定
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期间逃跑或隐匿。对于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当事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时,就意味着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立即停车、保护现
场、抢救伤者、报警并听候处理”的特定义务已经结束。此时当事人如果逃跑或隐匿,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应属于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同样,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不认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做出的认定结论或者不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逃跑或隐匿,致使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赔偿的,亦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七)交通肇事顶替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所谓交通肇事顶替,也称“顶包”、“顶罪”,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他人顶替肇事人出面承担后果的行为。从办案实践来看,在认定这类案件的性质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顶替案件中的肇事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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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从事故现场就开始顶替的;肇事人离开了现场,符合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特征,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加重论处,顶替人则以包庇罪或者伪证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顶替是有着明显差异、性质不同的两类案件,不应将交通肇事顶替作为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办理交通肇事顶替案件时,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时直接表述交通肇事顶替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形以及肇事人应该承担的事故责任。涉嫌犯罪的,对肇事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不应以交通肇事罪加重论处,顶替人则以包庇罪、伪证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笔者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顶替的肇事人尽管都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但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交通肇事逃逸是在发生事故后,肇事人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而交通肇事顶替,肇事人采取的是让他人顶替的行为。鉴于现行法律尚未对交通肇事顶替行为做出专门规定,而交通事故处理实务当中又经常遇到此类情形,建议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事法律时,对交通肇事顶替行为做出专门规定,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马社强1交通事故处理教程[M]1北京: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971
[2]孙泊生1交通事故赔偿与交通肇事罪法律法规及案例
评析[M]1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101 [3]管满泉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M]1浙江:浙江科学
技术出版社,2006:2531
[4]杜晓炎,杜心全,李英娟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
[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981
(责任编辑 王新华)
Probe i n to the Escape Cases of Traffi c Cause Trouble and Its I denti fy
TAN G San-hong
(Police Officer College in J iangshu,J iangshu,Nanjing,210012,China)
  Abstract:There is s pecific legal intenti on about the Escape Cases of Traffic Cause Tr ouble,at the sa me ti m e,it has three fact ors of cogniti on,acti on and objective in its structure1The scope of escape cases of traffic cause tr ouble should be br oadened f or the need of s ocial public order,such as the cases bef ore contr ol by police and other situati ons concerned1The hard cases concerned should been analyzed and identified with the p rinci p le of combining subjective fact ors with objective fact ors1
  Key words:the Escape Cases of Traffic Cause Tr ouble,component fact ors,iden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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