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提纲
刑法分则复习提纲
2015.11
●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
刑法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总则对犯罪、刑责和刑罚做出一般性规定;分则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责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相互作用,缺一不可。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
1、贯彻和体现总论的作用;
2、在实践中统发挥总论的作用;
3、丰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对各论的作用:
1、对各论的概括作用;
2、对各论的指导作用;
3、对各论的约束作用
●学习刑法各论的意义。
1、加深对总论的理解和把握;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法;
3、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健全
●犯罪进行分类、排列的依据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客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安全方面的社会关系;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2、以犯罪的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由重到轻进行排列
●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从描述方式分——1叙明罪状    2简单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
从描述方式的多少分——1、单一罪状      2、混合罪状
●罪名: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1)立法罪名——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司法罪名——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案具
有法律约束力。
3)学理罪名——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无法律效力,但对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罪名时具有参考意义。
它的功能有:
1、 概括功能。即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以便于司法适用。
2、 区分功能。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 评价功能。即罪名对各种犯罪给予的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4、 威慑功能。通过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发挥威慑作用,为社会提供了一个行
为标准
●法定刑——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刑种)和刑罚幅度(刑
度)。
法定刑的三种形式: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多数是直接故意,少数为间接故意(如出于获利动机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犯罪既遂,客观上是否发生分裂国家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统一 
  客观方面——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以各种方式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意图。客观上是否发生分裂国家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下,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间接故意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武装叛乱、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实施本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我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就构成间谍罪既遂。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故意,且直接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少数犯罪要求有从事特定业务或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如非法出租、出借支罪的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等)。
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
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放火的行为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其中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放火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主体——是一般主体。据刑法典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或间接)
●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态度。放火罪主观上明知-希望或放纵;      失火罪主观上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或轻信避免。但过失引起火灾后,能扑灭而故意不扑灭以致引起火灾,则应定为放火罪。
2、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也对此明知,则成立放火罪,反之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犯罪处理。因为“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只能成立一罪。 
3、本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界限——我国多采纳“独立燃烧说”。即只要目的物经点燃后能独立燃烧,即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反之为未遂。目的物经点燃后即熄灭,也视为放火罪未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对象:仅限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
组织、领导、参加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恐怖活动是指为引起社会、民众的恐惧,专门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是指3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为长期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组织。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一般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但铁路和航空运输已单独规定了犯罪,故本罪主要是指公路和水路的交通事故。
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主观方面——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是发生事故是否重大。对于违章但未发生重大事故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交通肇事后逃逸 
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逃逸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逃逸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至于是“过失”还是“故意”只是适用该款时的刑罚轻重问题,对是否能适用该规定没有影响。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共犯”的认定 
交通事故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只限于陆路的公路交通领域)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要件:
客体——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
客观方面——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俗称醉驾)的行为:我国的标准是驾车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浓度在20-8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这是入罪的客观标准,不以是否处于实际醉酒状态为转移。酒后驾驶是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入罪的,仍可能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醉酒驾驶是法律上认定行为人已丧失驾驶能力仍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前明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对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放任的态度,所以是故意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属选择性罪名。可分为生产伪劣产品和销售
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表现形式: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货币的形状、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
●罪,指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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