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2021年3
⽉1⽇起施⾏)
正⽂
为确保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关于刑法中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失⽕罪(刑法第⼀百⼀⼗五条第⼆款)
过失引起⽕灾,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失⽕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以上不满3⼈,或者重伤3⼈以上不满10⼈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3)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2公顷以上不满50公顷,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4公顷以上不满100公顷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过失引起⽕灾,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失⽕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以上,或者重伤10⼈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3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50公顷以上,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100公顷以上的;
(5)其他失⽕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百三⼗三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能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能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三、重⼤责任事故罪(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
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重⼤责任事故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以上不满3⼈的;
(2)造成重伤3⼈以上不满10⼈的;
(3)发⽣海上⽣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以上不满5⼈的;
(4)发⽣矿⼭⽣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5)发⽣其他⽣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以上的;
(2)造成重伤10⼈以上的;
(3)发⽣海上⽣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以上的;
(4)发⽣矿⼭⽣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发⽣其他⽣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四、⾮法拘禁罪(刑法第⼆百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法拘禁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法剥夺他⼈⼈⾝⾃由24⼩时以上的;
(2)⾮法剥夺他⼈⼈⾝⾃由,并使⽤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段,或者实施殴打、虐待等⾏为情节恶劣的;
(3)⾮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轻伤的;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4)其他⾮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恶势⼒有组织地⾮法拘禁他⼈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超过四⼩时,应当以⾮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恶势⼒有组织地⾮法拘禁他⼈三次以上,超过四⼩时的次数虽然未达到三次以上,但历次⾮法拘禁的时间累积超过⼗⼆⼩时,也应当以⾮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其中,“他⼈”既包括同⼀被拘禁对象,也包括不同被拘禁对象。
五、⾮法搜查罪、⾮法侵⼊住宅罪(刑法第⼆百四⼗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法搜查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法搜查他⼈⾝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为的;
(2)⾮法搜查,导致被搜查⼈或者其近亲属⾃杀、⾃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节严重的;
(3)⾮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数额达4000元以上的;
(4)其他⾮法搜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软暴⼒”⼿段⾮法进⼊或者滞留他⼈住宅的,属于“⾮法侵⼊他⼈住宅”,同时符合⾮法侵⼊住宅罪其他构成要件的,应
当以⾮法侵⼊住宅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破坏选举罪(刑法第⼆百五⼗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破坏选举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威胁、欺骗、贿赂等⼿段,妨害选民、各级⼈民代表⼤会代表⾃由⾏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法正常进⾏,或者选举⽆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法正常进⾏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件,虚报选举票数,致使选举结果不真实或者强⾏宣布合法选举⽆效、⾮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作⽆法进⾏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聚众哄抢罪(刑法第⼆百六⼗⼋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6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属于“数额较⼤”;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要分⼦和积极参加的,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
(1)曾因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年内曾因聚众哄抢受过⾏政处罚的;
(3)⼀年内聚众哄抢三次以上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聚众哄抢的;
(5)聚众哄抢⽼年⼈、未成年⼈、孕妇、携带婴幼⼉的⼈、残疾⼈、丧失劳动能⼒⼈财物的;
(6)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的;
(7)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8)⾃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聚众哄抢的;
(9)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要分⼦和积极参加的,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1)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聚众哄抢,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侵占罪(刑法第⼆百七⼗条)
侵占他⼈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以侵占罪定罪,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侵占他⼈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侵占罪“有其他严重情节”,处⼆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侵占残疾⼈、⽼年⼈、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九、挪⽤特定款物罪(刑法第⼆百七⼗三条)
挪⽤特定款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民众利益遭受重⼤损害”,对直接责任⼈员,以挪⽤特定款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民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第⼀项、第⼆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特定款物,或者造成⼈民众的⽣产、⽣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民众利益遭受重⼤损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直接责任⼈员,以挪⽤特定款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民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第⼀项、第⼆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特定款物,或者造成⼈民众的⽣产、⽣活严重
困难等严重后果;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百七⼗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
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1)三次以上毁坏公私财物的;
(2)纠集3⼈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标准,但在2万5千元以上,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之⼀的,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产经营罪(刑法第⼆百七⼗六条)
破坏⽣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破坏⽣产经营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三次以上破坏⽣产经营的;
(3)纠集3⼈以上公然破坏⽣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产经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破坏⽣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破坏⽣产经营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三次以上破坏⽣产经营或者纠集3⼈以上公然破坏⽣产经营,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设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款)
开设,有下列情形之⼀的,以开设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1)组织3⼈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以上赌博,参赌⼈数累计达到20⼈以上的;
(4)其他开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开设,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开设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数累计达到120⼈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件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6000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该规定处理。
⼗四、⾮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四条)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以⾮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法采伐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使枯萎或者死亡3株以上的;
(2)⾮法采伐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以上的;
(3)为⾸组织、策划、指挥⾮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古树名⽊以及列⼊《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的野⽣植物,属于本条及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珍贵树⽊或者国家重
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步加强古树名⽊保护管理的意见》的规
定:“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名⽊是指具有重要历史、⽂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外,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对于⾮法移栽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定差异,对⾮法移栽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为,并⾮⼀律定罪;即使定罪,在确定量刑轻重时,也要综合考量。
⼗五、⾮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1)⾮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5株以上的;
(2)⾮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2⽴⽅⽶以上的;
(3)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10株以上的;
(2)⾮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5⽴⽅⽶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三条第⼀款和第三百六⼗四条第⼀款)
以牟利为⽬的,利⽤⽹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信息和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的淫秽电⼦信息,分别符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互联⽹、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第⼀款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互联⽹、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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