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word版
内容摘要    3
关键词    3
一、引言    3
二、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    3
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5
(一)、罪与非罪    5
(二)、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    5
(三)、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杀人、伤害罪    5
(四)、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
四、交通肇事罪共犯的问题    9
五、结论与建议    11
参考文献    12

论交通肇事罪
         
摘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思考。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认定,很多模糊的界定在学界一直具有争议。我认为交通肇事在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罪责定罪的区别及界限容易模糊。在实际的交通肇事中,很多罪责很难清晰的定论。本文重点讨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
一、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引起认得的注意和思考。自“孙伟铭案”开始,关于是否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认定,一直具有一定的争议。为了更深入的研究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并应用到实际中,我对一些界限的模
糊进行如下分析并进行讨论说明。
二、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
 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犯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2、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中有很多地方与其他罪责有较为模糊的界定,下面是各种不同罪与本罪的区别,重点对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认识提出我自己的意见。
(一)罪与非罪
1、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
2、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发生的事故是否重大,本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件,因此,对于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不以本罪论处。这里所谓的重大事故,根据《解释》,有多项标准供起刑参考,其中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负责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大事故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上述多项标准具有单一性认定构成犯罪的作用。
本罪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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