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保证长鹿六脉慈善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规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基金会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制度。
第一条投资原则
基金会是非公募性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为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条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以保证连续3年的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拨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
投资方向上不得选择高风险投资,在投资标的的选择上,优先选择符合基金会章程、财务指标的投资标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第三条慈善组织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开展投资活
动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投资品种;
(二)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与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
第四条基金会的投资标的应以安全性、流动性为优先考虑级别。
基金会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鼓励投资绿债券。
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第五条基金会的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活动:
(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二)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直接购买商品、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对冲风险的除外:
(五)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的投资;
(六)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本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
活动无关的借款;
(七)违法开展保证、抵押,以及将基金会的财产用于与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无关的质押;
(八)将基金会的财产以明显不公允的价格低价折股或者出售;
(九)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投资;
(十)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十二)参与等国家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基金会委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投资业绩,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基金会应当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财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内容作出规定。
基金会需定期对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
第七条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但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担任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关的职务。
第八条基金会的理事会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履行下
列职责:
(一)审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及风险控制机制;
(二)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
(四)决定重大投资方案;
(五)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六)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投资金额超过(含)人民币20万元,即判定为重大投资,重大投资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实施。
基金理财
第十条投资负责人应提供相关投资方案,重大投资方案应当包括风险等级、期限、投资金额或投资金额与净资产比例等方面的内容,体现合法、安全、有效原则。
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审议以及表决,并形成书面文件以留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一条基金会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理事长跟全体理事共同参与决策。
(二)投资发起人员与执行人员为同一人,由理事会授权担任,在发起投资的同时,应将投资的投资范围、风险、管理机构、退出条件等相关内容形成
投资方案提供给理事会进行审阅;投资监督机构由财务部以及理事会共同承担,其中财务部为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三)理事会除履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的职权外,就投资决策行使以下职权:
1.对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范围、经营情况等内容进行审议,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批准项目的,应当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
2.对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
3.对投资的最大额度进行审议;
4.对投资相关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5.制定、修改基金会的投资策略;
6.需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投资决策职权。
(四)理事会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理事会投资决策会议记录和决议,并由基金会秘书部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根据理事会授权,秘书部为本基金会的投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其他重大投资方案;
(三)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机构;
(四)控制投资风险;
(五)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的财务部为监督机构,对本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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