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正当的劳动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加以维护的一项行政规定。
二、仲裁委员会的成立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本省管辖范围内按照统一的管理机构组建:
(一)主管劳动事务的部门;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每个省份至少设立一个,由主管劳动事务的部门负责指定;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每个省份至少设立一个,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命;
(四)劳动争议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命,依法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三、审理程序
1、一般审理程序
(一)受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通过书面提出申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填写仲裁申请表,把仲裁申请等文件递交给仲裁庭,要求办理仲裁。
(二)审查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查当事人的索赔要求、申请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对不清楚的事实进行调查,了解事实和当事人的观点,以确定争议的范围和关键问题。
(三)开庭审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审理程序,召开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各自就自己的索赔要求,提出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对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四)裁决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审理结果明确后,做出中止或终结仲裁的裁决,并书面出具仲裁裁决书,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当事人可以采取提起诉讼、执行仲裁裁决等行动,以落实仲裁裁决书。
2、仲裁裁决案件程序
(一)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填写仲裁申请表,把仲裁申请等文件递交给仲裁庭,要求办理仲裁。
(二)审理程序。仲裁庭审理仲裁裁决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索赔要求,提出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仲裁庭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定仲裁裁决的范围和关键问题。
(三)裁决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审理结果明确后,做出中止或终结仲裁的裁决,并书面出具仲裁裁决书,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当事人可以采取提起诉讼、执行仲裁裁决等行动,以落实仲裁裁决书。
四、执行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应当立即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当事人收到后可以按照仲裁书的内容自行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按照仲裁裁决书作出报告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要求仲裁委员会代为提出执行申请,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人到法院履行当事人的执行程序。
五、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规则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如有违背,将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最终条款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完善之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另行制定补充规定。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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