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3篇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3篇
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起诉状范⽂3篇
  如何规范的草拟交通事故起诉状?下⾯是⼩编给⼤家分享的交通事故起诉状范⽂3篇,供⼤家参考。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3篇1
  原告:李某,男,年⽉⽇出⽣,汉族,省县⼈,现住,⾝份证号:电话:
  被告⼀:王某,男,年⽉⽇出⽣,汉族,省县⼈,现住,⾝份证号:,电话: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费9000元、护理费7697.3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1年7⽉27⽇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公安交通警察⼤队出具字[xxx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见证据6)
  事故发⽣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起将伤者李某送往医院进⾏55天,被告王某已⽀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个⽉。(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xxx1年12⽉1⽇经神马司法鉴定中⼼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药物,后续费xxx0元,⾃受伤之⽇起全休4个⽉。”(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造成极⼤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民法院
  具状⼈:
  年⽉⽇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3篇2
  原告:张xx,男,19xx年3⽉26⽇出⽣,汉族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xx⼩区x楼xx号
  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林xx,男,37岁,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条xx号
  电话:138xxxxxxxx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xxx元,⼆次⼿术费xx万元,残疾器具费xx元,护理费xx 元,伙⾷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7元,营养费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xxxxx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5年x⽉x⽇x时xx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xxx街4x号门前⼈⾏横道处发⽣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型客车(车牌号:京Hxxxx)由东向西⾏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
往北京⼤学第⼀医院进⾏抢救。原告被诊断为“xx⾻折、右锁⾻⾻折、头⽪裂伤”,住院xx天,出院后⼀周突然出现⾔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肿;2、右锁⾻⾻折及左双踝⾻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xx天。期间,被告⽀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的费⽤。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队作出的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了此次交通事故,给⽆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贵院,请求法院判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民法院
  具状⼈:
  xxxx年⽉⽇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3篇3
  原告:郭某,⼥,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县【**】镇,⾝份证号:************。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份证号:************。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交通费、营养费、伙⾷补助⾦、后续费、精神损害赔偿⾦)。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7年12⽉25⽇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驶⾄与锦港⼤街⼗字路⼝时,与同向⾏驶的骑⾃⾏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xxx7年12⽉25⽇⾄xxx8年3⽉26⽇在锦州市第⼆医院住院,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级。xxx8年3⽉28⽇,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责任。被告的⾏为给原告的⾝⼼均造成了巨⼤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民法院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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