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程序
作者:胡兴成 谢玉军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作者:胡兴成 谢玉军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止或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起的赔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过程。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的程序过程要点、残疾赔偿金解释、财产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赔偿注意事项等相应诉讼程序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相关程序分析
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程序过程要点
(一)诉讼请求
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要适当,合理应赔偿。交通队确定的事故责任不等于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在事故责任中,主要次要责任很模糊,双方责任比例可以是一九开、二八开、三七开
、四六开,交通队可以按上述主次责任比例中的任何一种比例做调解。交通队为快速解决问题,可能会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有所偏向,而法官会根据事实和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重新认定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队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并不完全相同。
(二)诉讼时效
如果超过了一年还没起诉,那么赶紧寻能证明你曾经提出过赔偿或双方就事故曾进行过协商的证据,比如电话录音,、传真、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会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你提供的证据的日期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果你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你将失去胜诉权。
(三)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都是交通事故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前自行查阅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当然选择受诉法院,同时需考虑诉讼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二、交通事故索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伤残等级有密切关系,如何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
(一)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的关系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否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总额?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三)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
是否是绝对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呢?根据该规定如果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高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高,但是伤害对其职业毫无影响,如娱乐场所售票员,腿部伤残对其收入没有影响,或者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低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低,但是伤害对其职业影响大,如模特因脸部擦伤而被迫改行,这时候就得适当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以达到相对的公平。
(四)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死亡的,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比如孕妇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儿死亡的问题,就可以成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个有力的要求。应该合情、合理、合法并考虑肇事方的承受能力,否则会给法官造成蓄意讹人的印象,支付较多的诉讼费。
三、财产损坏的赔偿标准及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它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处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10%的经济损失。这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处理办法》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主要在于驾驶员,除非该驾驶员可以证明是车子所有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强令其违章驾驶,或者可以证明由于车辆的机械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按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承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因驾驶员违章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根据民法的转承责任原则,驾驶
员的过错责任先转由雇主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但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所在单位仍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追偿。受雇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擅自出借车辆的受雇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交通事故赔偿的注意事项
(一)观念要更新
由于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是交警的职责;现在交警已经没有这个职权和职责,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通过诉讼,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二)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三)在2004年5月1日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对方赔偿时应当首先要求对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自己的损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在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数额时对超出的部分才能按照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比例来承担。
参考文献:
[1]樊惠平,刘苗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程序新探[J].河北法学,2007(2).
[2]彭世忠,冉崇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责任主体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3]黎桢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4).
[4]刘曦.交通事故认定及诉讼中的审查、采信程序研究[D].复旦大学,2010(22).
作者简介:胡兴成(1963-),男,河南南阳人,汉族,硕士,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谢玉军(1972-交通事故诉讼),男,河南南阳人,汉族,硕士,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