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答辩状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精选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精选1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工业园x第x栋x。法定代表人:xx华。
  被答辩人:袁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被答辩人: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一、被答辩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而应当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
  首先,本案中死者张xx为农村户口,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xx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xx市xx镇xx村xx人服务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张xx于xxx0年起便居住在xx地区,但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且该《证明》不具有权威性及证明力。因为暂住人口信息是统一由公安机关管
理,死者张xx的居住证明应以xx地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为准。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死者张xx在事故发生时有在xx地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据。且答辩人根据张xx的身份信息在xx市社会保障局网查询其“个人参保资料查询”显示,死者张xx是从xxx3年6月开始连续在xx地区缴纳工伤保险,截止至事故发生时其实际缴纳工伤保险月数不足10个月,其在xx居住不满一年。
  其次,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死者张xx在xx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综上,死者张xx不满足事故发生前在xx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不符合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条件,因此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确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被答辩人在本案中请求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不合理。
  1、对交通费用的异议。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从被答辩人所提供车费票据来看,大部分出租车票都是河南的,其既不能证明是花费了7071.5元的交通费,也不能证明是与就医地点、时间、人
数、次数相符合。
  另外,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火车票发现,乘车人黎xx、黄xx等非死者张xx的亲属,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该两人产生的交通费用不应支持。
  2、对住宿费用的异议。
  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死者张xx于xxx4年3月12日发生事故后被送往xx市xx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已被宣布死亡,无须到外地,因此不可能实际产生外地的住宿费。同时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关的正式票据证明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4500元,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该项请求不合理。
  综上,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火车票与本案无关、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与本案事实不符,住宿费用未能提交正式票据证明,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交通费7071.5元、住宿费4500元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明事实,驳回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请求的误工费过高,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误工损失。
  四、答辩人已于xxx4年4月2日向被答辩人垫付28000元丧葬费,该费用应在答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居住证明及社保卡不能证明死者张xx事发时在xx地区连续居住一年并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实,因此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确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适用农村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同时被答辩人请求赔偿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明显不合理;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明本案事实,对于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精选2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交通事故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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