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原告观点
五原告诉称:2013年8月3日19时许,柏某某驾驶鲁P×××××号重型自卸车沿平度大泽山镇南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该路段的弯道处,车辆驶入弯道北侧沟内,柏某某当场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第003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驶出道路是发生单方事故的全部原因,同时认定,鲁P2××××号重型自卸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方查证该车实际车主为*****,挂靠在临清市金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柏某某与我之间是车辆融资租赁关系,车辆是由柏某某支配运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柏某某违章驾驶所致,我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龙物流公司”辩称:事故车的车主是被告*****,不是我公司,在我公司与*****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赔偿,都由*****承担,柏某某作为*****的担保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柏某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出现了单方事故应自己承担责任。我公司既不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五原告起诉我公司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19时20分许,柏某某(曾用名柏某)驾驶鲁P×××××号重型自卸车沿平度大泽山镇南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该路段的弯道处,车辆驶入弯道北侧沟内,至车辆损坏,柏某某当场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第003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柏某某驾驶鲁P×××××号重型自卸车在弯道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驶出道路发生单方肇事,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P×××××号重型自卸货登记所有人为金龙物流公司,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2年7月1日金龙物流公司作为甲方和乙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乙方自行出资购买车辆一部,登记在甲方名下,登记后车牌号为鲁P×××××;合同行效期为本车辆注册登记到甲方公司之日起,至本车从甲方公司转出过户提档之日止;乙方向甲方每月交纳挂靠服务费2000元,甲方不提取乙方挂靠的任何利润等条款,柏某作为乙方担保人签字。鲁P×××××号车辆自挂靠金龙物流公司未交过管理费。2012年7月24日该车保险到期后被金龙物流公司强行扣车并由该公司垫付了保险费,后该车脱离了金龙物流公司的监管至****年**月**日出生交通事故。
原告*****、*****系柏某某之父、母,*****、*****、*****系柏某某之妻、子、女。原告以二被告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被挂靠人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挂靠协议书、原告身份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对下列问题存在争议:
交通事故诉讼一、五原告亲属柏某某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五原告诉称由于其亲属柏某某长期不与家人联系,对其与*****的关系不清楚,称听柏某某说过“欠别人的钱,给别人干活去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辩称他和柏某某是朋友,因为柏某某想要一部自卸车搞运输经营而自己又无经济能力,就向*****提出借钱买车。*****出于朋友情谊想帮他又怕他将来无力偿还,双方口头协商时商定,由*****出资15万元买下该车暂时以*****的名义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柏某某作为担保人在买车后由柏某某对该车辆进行管理运营并承担运营结果。当时自卸车价格是15万元,柏某某收到车后按签订的借款合同连本加息共计分期偿还*****19万元,11个月还清。到2013年2月份柏某某已还款9万元。后因临近春节,柏某某运输的活停了,就
拖欠*****的租金,*****一直他追要,到2013年5月份时就不到柏某某本人和车了,电话也联系不上,至8月份听说他在平度出事故了。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两份合同:
1、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载明承租方为柏某,经营方为*****,租车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约定承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承租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签订时间为2012年7月1日,由*****和柏某的签字摁印;
2、借款合同一份,载明甲方柏某某,乙方*****,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19万元,于2013年6月1日前交付甲方;还款日期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合同落款时间是2012年7月1日,有双方签字摁印。被告*****解释这两份合同能证明柏某某与*****的实际关系是*****保留所有权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买车,柏某某还清款后该车所有权即归柏某某,车辆已经交付柏某某,由其具体支配该车辆,双方约定由柏某某缴纳与车辆运营有关的所有保险品种,即交强险和商业险等都由柏某某本人承担。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系自身过错,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