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立伟、焦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5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凌屏赵鉴周长亮
【审理法官】许凌屏赵鉴周长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牛立伟;焦卫东;青岛大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忠杰;隋立强;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当事人】牛立伟焦卫东青岛大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忠杰隋立强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牛立伟焦卫东常忠杰隋立强陈鹏
【当事人-公司】青岛大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爱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董美琳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于海涛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贺娟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周继浩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刘东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爱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董美琳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于海涛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贺娟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周继浩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刘东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爱玉董美琳于海涛贺娟周继浩刘东
【代理律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牛立伟
【被告】焦卫东;青岛大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忠杰;隋立强;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
【本院观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鉴定意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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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0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青公交认字(2017)第00505号),认定被告一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一焦卫东所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六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险等,被告三驾驶的辽A×××××(翼A3L6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七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要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审期间,原告牛立伟已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追加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故,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牛立伟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交通事故诉讼【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78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9:11:0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经本院审查,肇事车辆鲁B×××××在承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派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参加诉讼。冀A×××××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石家庄市鼎鑫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应参加诉讼。在本案中,原告未将上述应参加诉讼的两公司作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2元,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7871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焦卫东、常忠杰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导致原告在医院抢救产生巨额医疗费用,为此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于2019年3月1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并由法院委托青岛惠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护理期限、误工期限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9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核实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为查明案情,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追加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书,且予以受理,并安排于2020年2月13日二次开庭审理,后期因没能有效送达告知予以延期。(2019)鲁0214民初7871号民事裁定以肇事车辆鲁B×××××在承接滴滴出
行科技有限公司排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参加诉讼,翼A3L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石家庄市鼎鑫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应参加诉讼。上诉人未将上述应参加诉讼的两公司作为被告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要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鼎鑫运输有限公司应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未向上诉人告知,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上述两家公司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起诉条件,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14民初7871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增加了上诉人的诉累,侵犯了上诉人的权益。综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14民初7871号民事裁定书错误,违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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