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正义、郑州市骨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24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庆伟
【审理法官】李庆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正义;郑州市骨科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马正义郑州市骨科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正义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骨科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文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诉讼
【代理律师/律所】杨文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文广
【代理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正义
【被告】郑州市骨科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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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6年11月2日,2017年1月17日,上诉人马正义与骨科医院的司机魏海洋就涉案交通事故签订了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双方约定就本次事故所有事项均处理完毕等。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自2017年1月17日的次日即2017年1月18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20年1月18日并无不当。马正义诉至一审法院主张民事权利时,诉讼时效已届满。另,上诉人马正义所
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马正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驳回马正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马正义上诉称一审庭审时,二被上诉人均未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但是,根据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下午15:00开庭时的庭审笔录,骨科医院答辩意见第2条明确表示马正义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答辩意见第一句即明确表示马正义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马正义的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不予支持。马正义的其他上诉请求亦因证据不足而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2元,由上诉人马正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4:50: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日11时30分,原告马正义驾驶豫A×××某某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州市××路××大道西××信号灯处,且向西左转弯时,与沿陇海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魏海洋驾驶的豫A×××某某机动车发生碰撞,致马正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正义和魏海洋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当天,原告被送至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被诊断为闭合性腹部伤,2016年11月8日出院,
实际住院6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2016年11月2日案涉事故发生后,原告马正义于2017年1月17日就案涉交通事故与被告郑州市骨科医院的司机魏海洋签订成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双方约定就本次事故所有事项均处理完毕等。本案诉讼时效自2017年1月17日的次日即2017年1月18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20年1月18日,而原告马正义诉至该院主张民事权利时诉讼时效已届满,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告马正义向该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告马正义的各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正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马正义承担。 二审期间,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正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骨科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一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020年年初,因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一审庭审时,被告并未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为借口,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属枉法裁判。
马正义、郑州市骨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24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正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骨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某某陇海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业龙,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英杰,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正义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骨科医院(以下简称骨科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正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被上诉人骨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广,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正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骨科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一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020年年初,因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一审庭审时,被告并未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为借口,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属枉法裁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骨科医院辩称,第一,众所周知,全国新冠疫情爆发于2020年2月初,本案交通事故事件发生于2016年11月初,上诉人在新冠疫情爆发前已经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且双方的争议也早已处理
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二,退一步讲,即使新冠疫情爆发也不必然导致上诉人无法行使诉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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