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发与许永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9
【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22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淼
【审理法官】李淼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广发;许永军
【当事人】张广发许永军
【当事人-个人】张广发许永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广发
【被告】许永军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权责关键词】证明撤诉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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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张广发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交通事故诉讼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广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0:20:29
张广发与许永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22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永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广发因与被上诉人许永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李淼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广发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但未提交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向张广发邮寄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书面通知张广发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予批准,并同时告知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本院将按撤回上诉处理。经查,上述通知于2022年2月25日显示签收,截至2022年3月1日,张广发仍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张广发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广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楠
书 记 员 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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