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地方政府自1994年起,更改了增值税税率。1994年6月,国务院实施的《关于改变和分步进行增值税税率降低的决定》,对全国范围内实行17%的增值税税率。此后,地方政府又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
2002年7月1日,中央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决定》,降低全国增值税税率至16%。2006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自2007年1月起,对全国范围内的1批特殊劳务收取15%的增值税税率,对其他劳务收取16%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发票税率2009年4月7日,国务院决定调整全国增值税税率,自2010年1月起,实行17%的增值税税率。此前,国务院2007年12月公布,自2008年起实行降低增值税税率,实行增值税税率9%和16%。
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决定调整增值税税率:全国增值税税率由17%下降至16%,9%的增值税税率继续实行,其他税率继续实行不变。
2016年9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决定》,全国增值税税率三级课税标准从17/9/6%调整至16/10/6%。
以上就是中国近几年来增值税税率调整历史,中国政府通过不断调整税率,在维护国家稳定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为民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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