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增值税发票税率
解读
一、关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
目前,我国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服务)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种是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另一种是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原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不作调整出口退税率。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6%的下调为13%、10%的下调为9%。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这里所说的“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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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时间,并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二)过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我们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
下面具体讲一下过渡政策。首先强调一下,过渡政策是针对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此次不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服务,不涉及过渡政策问题。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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