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合肥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此次扩围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全市将有86900户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税率
行业 | 增值税率 | 现行营业税率 |
建筑业 | 11% | 3% |
房地产业 | 11% | 5% |
金融业 | 6% | 5% |
生活服务业 | 6% | 一般为5%, 但特定的娱乐业适用3%—20%的税率 |
注意: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5级制(17%、13%、11%、6%、0),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营改增全面推开试点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1日前为税制转换前的准备阶段。目前前期准备工作已经进入尾声。
第二阶段:5月1日~6月25日为税制转换中的实施阶段,以试点纳税人能顺利开票、能顺利申报为重要标志,这也是检验税制能否顺利转换的关键阶段。
第三阶段:6月25日以后为税制转换后的分析评估阶段,重点将开展改革效应及纳税人税负变化的跟踪分析。
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2016年4月30增值税发票税率日前,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者核实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用发票种类和数量确认、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纳税优惠资格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手续。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依法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个人销售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营改增纳税人发票
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提供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5月1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补开发票的,可在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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