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概述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概述
摘要:建国以来,我们农村经历了数次巨大的变革,其中,土地制度的变革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试图对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进行一次较为详细的梳理,以求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公有制;合作社
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农村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五十年代初的,这次土地制度的改革使我国广大农民第一次彻底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第二次是五十年代中期的初级农业合作化;第三次是五十年代中后期的到七十年代末的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产权由农民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
一、耕者有其田,建国初期的
改革开放的性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之前的解放区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地主富农占据大部分土地,广大的中农、贫农以及雇农所占有的土地寥寥无几。落后的土地制度无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此,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了新解放区的农村问题。,按照官方的解释,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一场变革[1]。1950年6月6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第八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其中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
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祠庙、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而“将党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形成法律”[2]。8月,政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根据占有土地的数量、是否劳动、劳动时间的长短以及剥削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等几个因素在农村划分阶级,指导广大新区的土改。
法令颁布后,新解放区展开了大规模的运动。运动持续到1953年底,“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都完成了土地制度的变革,这标志着无数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改政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建立起来了。
使农村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人民成了土地的主人,这变化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截止1952年,农业生产快速发展,并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
二、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初步建立: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完成后,广大人民虽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但其本质仍然是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农民虽然分得土地,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农民缺乏必要的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和资金,难以维持简单的农业再生产,这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对此,指出:“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是既需要,有可能,潜力很大”。因此,土地制度的重新变革和调整就显得很有必要,中国农村开始了合作化的道路。
1953年8月,在审阅周恩来关于1953年夏季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的结论时作出重要批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应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3]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此,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首先开始的是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农村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农村合作化运动。
中国农村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前期的主要任务是普遍的发展互助组和组织初级社。首
先建立的是农村生产互助组,互助组包括简单劳动互助组、常年互助组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在互助组内实行等价交换、以工换工的集体劳动形式,逐步引导农民参加互助合作社。“在公有化过程中,初级合作社部分的采用集体优先使用的办法,部分的采用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的办法,促使生产资料缓慢的公有化。初级合作社还没有消灭农民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当合作社最终享有对土地、耕畜等的所有权时,公有制也就相应建立起来了”[4]。
到1956年底,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站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实现,使广大农民在组织生产的时候能够借助集体的力量有效的抵御自然灾害,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形态从农民私有制开始向集体公有制过度。
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终形成: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
随着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制度的成功,从1955年秋到1956年底,全国开始了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运动。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区党委书记会议,讨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速度问题。1955年10月4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决议提出,其重点是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基本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地方,根据生产需要、众觉悟和经济条件,从个别试办,由少到多,分批分期的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
1955年9月,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说:“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尽享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在这一思想的引导下,我国部分地区开始了农业合作社高级化的试点,有些地方直接从互助组过度到了高级社,甚至有些连互助组都没有实行的地方都直接办成了高级社。随着高级合作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到1956年底,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私有制被彻底废除,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高级社合作社最终建立起来,我国农村土地也从私人所有制完成了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中共八大召开之后,经济建设中的“左”倾思想迅速发展,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促成了“”和人民公社化运动。1957年开始的局部地区的小社并大社运动,拉开了人民公社化的序幕。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之后,各地纷纷建立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
人民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实行平均主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性质在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土地依然属于集体所有,并且集体统一经营。
总结:通过对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提地制度变迁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建国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封建
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再到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转变,土地制度的变迁与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制定息息相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采取了不同的土地政策,其中,有的政策顺应了历史发展,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有的政策则起到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因此,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一定要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正确认识并抓住当年的主要矛盾。(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参考文献
[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
[3]《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4]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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