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的演变一波三折。
一、新中国成立到运动的完成:土地由地主所有转为农民所有
全国范围的土改运动是以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颁布作为标志的。《法》第一条“总则”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由此可见,土改运动的实质是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土地所有制形式由地主所有向农民所有的转变。1952年底,全国已基本完成,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
改革开放的性质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
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中共中央决定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作了明确规定,即通过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助原则,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实现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转变。到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完成,
五亿多个体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土地的个体私有制被改造成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从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三、人民公社化运动到改革开放:土地全民所有的尝试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因为受当时急躁冒进的“左”倾思想的影响,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存有缺陷,并且尚未克服。1958年又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采取多种极端方式,追求生产资料的高度公有,出现了土地由集体所有向全民所有转变的趋势,土地公有化水准达到顶点。这种趋势严重背离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中央不得不采取措施加以扭转,后来实行的基本上是土地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
四、改革开放后: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均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改变过去“集体劳动,集体经营,统一分配”的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升劳动生产力。这些方式都没有触及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并未改变。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土地都属于公有,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方式,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是党对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探索,满足了农民得到土地
的愿望,推翻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虽然在改革过程中有失误,但都能得到即时改正,所以在总的趋势上适合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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