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入境北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入境管理,保障入境旅客的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国内其他地区入境北京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游客、商务人士、务工人员、学生等。
第三条 入境北京的人员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入境前的准备
第五条 入境北京的人员应当提前了解北京市入境管理政策和要求,做好以下准备:
(一)持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持有效旅行证件,如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
(三)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申报,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
(四)根据需要,提前进行核酸检测,并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根据需要,提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并取得相关证明。
第六条 入境北京的人员应当通过官方渠道了解北京市疫情防控政策,遵守相关要求。
第三章 入境时的管理
第七条 入境北京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入境口岸接受健康检疫,配合检疫人员做好健康检查、体温检测、核酸检测等工作;
(二)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隐瞒、谎报;
(三)按照规定接受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限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
(四)隔离观察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场所,不得与他人接触;
(五)隔离观察期满后,应当继续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如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
第八条 入境北京的人员在隔离观察期间,生活、医疗等需求由隔离场所负责提供。
第九条 入境北京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不得伪造、变造;
(二)不得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三)不得利用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隔离观察
第十条 入境北京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隔离观察规定:
(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入境北京的人员应当进行集中隔离观察或者居家隔离观察;
(二)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应当符合卫生、安全等要求,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等保障;
(三)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外出,不得接待访客;
(四)隔离观察期限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隔离期满后,经核酸检测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第五章 健康监测
第十一条 入境北京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健康监测规定:
(一)隔离观察期满后,应当继续进行健康监测,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二)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当立即向隔离场所或者居住地社区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防疫措施;
(三)如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谎报个人信息,或者伪造、变造健康证明的;
(二)擅自离开隔离场所,或者不遵守隔离观察规定的;
(三)拒不配合健康监测,或者故意隐瞒病情的;
(四)利用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结语
本规定旨在保障入境北京的人员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入境北京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入境管理,保障入境旅客的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国内其他地区进入北京市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旅客、访客、务工人员、学生等。
第三条 北京市入境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科学管理,依法行政;
3. 保障入境旅客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入境前的准备
第四条 入境旅客应在出发前进行以下准备:
1. 了解北京市疫情防控政策,确保符合入境要求;
2. 填写《健康申报卡》,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和旅行史;
3. 准备好身份证件、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相关材料;
4. 确保手机畅通,便于接收相关通知。
第五条 入境旅客需遵守以下要求:
1. 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隔离措施;
2. 入境前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需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 入境前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需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 入境前14天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需提供健康码绿码。
第三章 入境时的管理
第六条 入境旅客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境手续:
北京港澳通行证办理
1. 在机场、火车站等入境口岸接受健康检查;
2. 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填写《入境健康申报卡》;
4. 领取《入境旅客健康监测告知书》。
第七条 入境旅客需遵守以下规定:
1. 主动配合入境口岸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2. 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和旅行史;
3. 按照规定接受核酸检测和隔离观察;
4. 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 隔离观察
第八条 入境旅客根据以下情况接受隔离观察:
1. 入境前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需进行14天集中隔离;
2. 入境前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需进行7天集中隔离;
3. 入境前14天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需进行7天居家隔离。
第九条 隔离观察期间,入境旅客需遵守以下规定:
1. 严格遵守隔离观察措施,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场所;
2. 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向隔离场所工作人员报告;
3.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戴口罩;
4. 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防疫宣传教育。
第五章 期满后的管理
第十条 隔离观察期满后,入境旅客需遵守以下规定:
1. 主动配合社区(村)进行健康监测;
2. 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就医并报告;
3. 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
4. 如有异常情况,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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