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报请备案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华侨婚姻
【发文字号】[83]民民字第1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1983.06.14
【实施日期】1983.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
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报请备案
北京港澳通行证办理((83)民民字第143号)
市政法委委员会:
根据民政部(83)民20号文件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将我局(82)民民字第173号《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几项规定》中,有关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登记部分进行相应地修改。已经同市外办、市侨办、市公安局、市高、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公证处等单位研究商定《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特此报请备案。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
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
为了做好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登记工作,根据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民(1983)民20号文件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结婚登记
(一)确认华侨、港澳同胞的身份是登记工作的首要工作,应该认真细致地校阅证件,肯定当事人的身份。主要是以有效的签证护照为依据,华侨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同胞持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必须认真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的结婚登记手续,在肯定其身份后,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索取证明文件:
1.华侨同北京公民的结婚须持证件:
(1)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本人出生年月日和无配偶(未婚或离婚、丧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按上述项目出具的证明。
(2)对于来自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