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车船税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车船税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细则制定依据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
二、管理人定义
车船税新标准本细则所称管理人,指的是对车船享有管理使用权但未拥有所有权的单位。
三、车船管理部门
本细则所称车船管理部门,包括公安、交通、农业、渔业等依法具备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四、车船税征收范围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且已在车船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五、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船
本细则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船则指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六、拖拉机
本细则中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车辆。
七、捕捞、养殖渔船
本细则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已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渔业船舶。
八、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
本细则所指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装警察牌照的车船。
九、警用车船
本细则中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十、法律依据
本细则所称我国有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十一、免税事项办理
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办理免税事项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说明免税依据及理由。
十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且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三、新车船纳税计算
购置新车船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 / 12)× 应纳税月份数。
十四、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船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税款。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后,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重新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五、扣缴义务与保险购买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十六、信息提供与处理
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七、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已完税或按条例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未能提供的,应按照当地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
十八、异议处理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十九、纳税方式简化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无需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十、代收税款证明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需,可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二十一、税款解缴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具体解缴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二十二、手续费支付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二十三、税目税额表具体规定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四个子税目。具体划分标准和税额幅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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