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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指南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思考
■ 文 / 万里
摘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也是当前破产管理的挑战之一。如何做好破产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各方利益人的可分配利益,进而影响破产管理的成果。基于此背景,论文对破产管理人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展开了研究。本文首先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适用性,然后结合目前破产管理实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破产管理人的选用、破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明确管理人责任、能力提升及行业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职责
随着《企业破产法》的正式施行及破产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多,规范高效的管理破产企业、执行管理人工作对国家经济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要想高质量完成破产管理工作,破产管理人就显得尤为重要,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优劣直接决定了破产管理的结果。至此,为更好执行破产管理,本文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适用性分析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在人民法院及相关主体的指导、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相对于其他机构来说,有着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法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针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内容与特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有着其独有的适用性。
(一)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的执业资质符合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要求
破产过程是以破产管理事务为核心展开管理人工作的,管理人在破产受理后,即全面接管了债务人企业,具体实施破产企业的运营整合、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及破产债务审查分配等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审计、评估、税务等方面的经济鉴证能力,有着“经济警察”的称号,同时也取得了相关领域的执业资质,在破产企业资产与权益的调查、财产与业务的管理、债权与债务清理等工作中,有较强的专业优势。比如合理全面的盘点、归类并计量各类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
核算估价,特别是房屋土地价值、无
形资产以及知识产权等估价核算等工
作,都需要专业的人员采取市场价值
法、成本法、收益法等方法来完成。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模式对
作为破产管理人工作有保障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拥有多层次、
多领域精英成员汇集的社会团体,日常
工作较多采用团队合作、高效运营的模
式,且构成人员的业务能力全面、专
业,这些特点使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
管理人不会因为业务能力的局限而影响
判断决策,更不容易受其他因素左右而
做出违法并损害投资人、债务人、债权
人利益的决定。专业对口、集体协作是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二个重
要抓手,而破产管理工作也是事务所新
业务领域的延伸与突破。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特质具
有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优势
截至2019年9月,全国在审的破产
案件企业数为2124个,其中清算案件企
业1785个,重整案件企业318个,和解
案件企业0个,破产案件的数量呈逐年
增长态势,破产案件的处理,对保障民
生、维护社会稳定,盘活各类资产等起
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如何公开、公
平、公正的处理破产企业事务,甚至可
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运营,让将破产企业
能获得重整成功机会,这些都与具体破关于教师节的内容 文字
产管理工作息息相关,一个专业全面的
决策和处理方案,不仅能盘活资产,解
决民生问题,也能为政府分忧、维护的
社会稳定。如此重大的社会责任,就需
要破产管理人更强大、更专业、更谨
春分古诗大全慎,而就这些专业特质要求会计师事务
所较其他的破产管理人有较大的优势。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用问题
现阶段破产管理人的选用方式过于
行政化与机械化,缺少任用的标准,对
管理人的任用,法院还是以既有模式为
参考的,不能充分考虑债权人、债务人
的意愿及实际工作安排的最优化。从目
前情况来看,由律师主导破产管理工作
的模式占主流,以广东省2019年认定的
一级管理人资格为例,全省20名一级管
理人中,律师事务所15名,占比75%,
清算事务所4名,名比20%,会计师事
务所1名,占比5%。这一现象容易使破
产管理人在进行破产工作时,需要由财
务来主导一些专业事务会由不太擅长的
这些工作的律师或是其他工作人员来完
成,那就是加大与破产企业的磨合时间
或是错失最专业最高效的方案,耗费大
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如果纯粹考虑债
权人立场由债权人来选用管理人,可能
会改善以律所为主导这现象,但首先因
为债权人数量较多,意愿表示复杂,其
她组词语次债权人对破产管理的认识度也是不一
致的,很难对管理人的任用在较短时间
内达成统一意见。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问题
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任用是由法
院决定的,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管
理人工作的指导性较强,再履行监督职
能,有时难免有失客观;破产管理人
车险理赔流程酒店管理知识的指定途径相对单一,就容易被相关
利益集团利用,滋生腐败舞弊的土壤,
使管理人难以形成中立立场;而由债
权人、债权人会议来履行监督职能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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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实行难度,毕竟召集全体债权人开会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债权人会议监督对应整个破产管理有一定的滞后性。
(三)破产管理人的业务素养有待加强、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尚需完善
破产管理工作涉及财务管理方面的业务但又不局限于财务,有涉及法律、人事、甚至政治层面的各种问题,依托于擅长的财务知识、运用法律的思维并能适时利用有利政策的支持,这些都是完成复杂管理人工作的必要前提,而实际的从业人员有些能力尚需提升与加强。另外,我国的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规范尚不完善,缺少相应确定性的工作指引,很多地方尚未成立管理人协会,截至2019年12月,全国只有58家不同层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没有明确的工作程序与清晰的管理人职责,破产管理工作会变得主观性很强;不能及时借鉴与吸收别人的先进工作经验,还在摸着石头过河,破产管理工作更会变得随意性很大,白白浪费时间与精力,不利于提高破产工作的效率与成果。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建议
(一)调整破产管理人的任用方法、推行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导的联合管理模式
对管理人的任用,可以在建立管理人库的基础上,采用摇号、投标等方式进行,确保管理人的选任更加公开透明,避免法院唯亲任用,唯熟任用。管理人库的建立,是从管理人从业的一个准入机制,是业务能力的第一层面的筛选;摇号、投标又加强了选择的随机性,是防止舞弊的第二个措施。
相对于有些诉讼、债务追讨等业务的确是律师来处理更为擅长,但像资产清查核算、债权审核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就有无可替代的优势。所以要改变以律所为主导的局面,大力加强推广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模式,
推广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导的联合管理
人的模式,这也是能更好解决破产管理
人任用问题的思路之一。
(二)以法院监督指导为主,结合
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相配合模式
完善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是保
证破产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我国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中主要有三
个实体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包括法院、
债权人委员会以及债权人会议。但是,
就只有这三方面的监督来保证管理工
作的完成是不全面的,借鉴管理人的任
用方式分析,我们同样能看出仅有法院
监督或仅有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工作的
弊端,所以,我们尽量是在法院这个主
体的监督指引下,但又不完全放权于法
院,而是实行由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
会、债权人、民众舆论等监督机制共存
的体系,并加强破产管理人的分级制度
与考核制度的落实,对管理人施行动态
管理、加大管理人履职报告、年度考核
机制等措施,有效防止破产管理人的滥
用权利和履职不到位情况,有效防止有
关部门包庇偱私,不客观公正评价管理
人工作的情况。
(三)明确管理人责任,加强个人
的业务学习及管理人行业建设
首先,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
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
职务”,所以,管理人的职责是明确
的,是法定的。如果管理人管理不当
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作为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的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学习与交流,积极
优化管理人的队伍,加强协作。破产管
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以及法
院、政府等多方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
在处理这些交叉关系时必须不断转换角
定位,对相关事务处理有较高专业要
求的同时也要具备多方协调的能力,学
会从老百姓角度思考,做一个有社会责
任感的从业人员。
最后,建立行业对话机制、创建交
流平台。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使更多
的信息、资源都能通过协会平台共享,
这样的平台不局限于本地互动,甚至可
以整合到全省、全国的资源及先进经验
分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将彼
此的工作经验与想法通过平台作更深入
的交流与探讨,形成更明确、更行之有
效的工作指引。
四、结语
破产管理人工作是破产法的点睛之
笔,随着破产企业数量日益增多,破产
工作影响日益变广,对破产管理人工作
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与责任,以上的问题
与建议包含但又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作
为破产管理人这一前提。所以着眼于会
计师事务所行业特点,深入研究破产政
策,利用专业优势,更好的理解、执
行、完成破产管理工作,有着积极的社
会意义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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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万里,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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