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
附件1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
(征求意见稿)
管理费用明细科目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支撑对外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科研单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科研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科研单位。
高等学校等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成本定义】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科研单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水电气暖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成本核算定义】科研单位成本核算是指科研单位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成本信息需求】科研单位开展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科研单位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为科研单位及其内部组织机构合理控制成本总量、优化成本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撑。
(二)为科研单位合理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定价和对外提供服务收费标准提供参考。
(三)为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外部绩效评价活动提供信息支撑,同时也为科研单位开展内部绩效评价、确定内部资源配置标准提供依据。
第六条【组织管理】为保证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机制,以财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指导人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后勤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完整报送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本部门成本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成本核算周期】科研单位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
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单位成本核算情况。
第八条【成本核算步骤】科研单位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明确成本核算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采集费用、收入、人员数量、工时、工作量、房屋面积等成本相关基础数据。
(二)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根据成本信息需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
(四)将直接费用归集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科学、合理的成本动因或分配基础,将间接费用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编制成本报告。
第九条【其他要求】科研单位开展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对科研单位成本核算的会计数据基础、成本数据记录要求、成本核算原则等内容,应当遵循《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原则】科研单位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多层次、多维度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指引主要规范的成本核算对象】科研单位按照不同层次,可以将科研单位整体、专业业务活动(以下简称业务活动)、科研活动等确定为成本核算对象。
本指引主要规范科研单位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核算。科研单位的业务活动根据其职能目标确定,一般分为科研活动和非科研活动,非科研活动包括技术活动、学术活动、科普活动和试制产品活动等。
科研单位应当将科研活动作为基本的成本核算对象,具备条件的科研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将技术活动等非科研活动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对象的选择】科研单位在核算科研活动成本时,可以按照不同的维度划分为以下两个成本核算对象:
(一)科研团队。为满足绩效考核、成本管理等需求,科研单位以开展科研活动的各科研团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活动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团队科研成本。科研团队一般指单位内设的科研中心、实验室等。
(二)科研项目。为满足绩效评价、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需求,科研单位以设置或承接的各科研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科研项目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科研项目成
本。
第三章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
第十三条【成本范围】科研单位成本范围的界定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一)当成本核算对象为科研单位整体时,其成本范围包括科研单位发生的全部费用,即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
(二)当成本核算对象为业务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三)当成本核算对象为科研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中与开展科研活动相关的部分。
科研单位成本范围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成本项目设置要求】科研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成本要素等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成本项目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关系】科研单位
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所对应财务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项目保持协调,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条【业务活动成本项目】科研单位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应当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业务费用。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归集获取各成本项目的费用。
对于金额较大、发生频繁或重要性程度较高的成本项目,科研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上述成本项目下设置明细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例如,在商品和服务费用项目下设置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和材料费等项目。
第四章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
第一节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一般要求
第十七条【成本核算基本方法】科研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结合本单位业务情况,对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进行核算。
完全成本法下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均归集、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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