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管理制度通用7篇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平安,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选购 、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需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爱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中央有文件2023年放烟花爆竹吗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须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记。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详细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需根据燃放说明正确、平安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刚好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选购 、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选购 和批发。选购 时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限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选购 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选购 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干脆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惩罚时,应当出具行政惩罚确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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