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能否开具零税率发票
不动产租赁能否开具零税率发票
甲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甲公司以自有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金属储油罐区为租赁物开展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到期偿还租金5200万元,并收回金属储油罐区。2015
年1月甲公司收到乙融资租赁公司款项5000万元,并开具金额为5000万元、税率为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现行政策,笔者判断此项业务不属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且目前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流转税政策盲区,有待明确。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称113号文)所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查询可知金属储油罐代码为031112.113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房屋租赁发票税率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
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
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既然金属储油罐区属于构筑物是不动产,那此项业务就不能按照《关于将铁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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