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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市区房屋租赁业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04
【字 号】徐地税发[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市区房屋租赁业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7]1号)
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市市区房屋租赁业涉及的税收实行委托徐州市房管局代征的办法,为做好衔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委托代征范围及代征税种
  徐州市房管局房屋租赁监理处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代征的税种为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附加。
  二、 征管分工
  按照委托代征的规定,市区各分局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代征范围内的房屋租赁业列举的代征税种的税收;不在代征范围内的租赁业税收和不在代征范围内的税种仍由各单位负责征管。
  三、 专用发票的使用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房屋租赁业统一使用“房屋租赁专用发票”,由代征单位扎口管理使用,凡是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到指定的代征点开具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时,应按照要求给承租方出具“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用其他票据替代专用发票使用入帐。
房屋租赁发票税率
  四、 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
  稽查局、市区各分局检查以前年度和注销检查涉及房屋租赁业税收仍按现行规定组织征收;纳税评估评出当年的房屋租赁业税收责成被查单位到徐州市房管局所辖的征收点开票缴纳税款。
  五、 加强配合
  代征单位要认真履行代征职责,发现漏征漏管户以及其他偷税行为,要及时把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积极支持代征单位工作,对代征单位移送的信息要及时调查处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反馈给房管部门。涉外分局要加强对代征税款的管理,按属地的原则保证税款的及时、正确入库。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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