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斌犯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罗斌犯交通肇事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高新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斌,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编号略,大学文化,住略。
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查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罗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罗斌驾驶川-1765的悦达牌小汽车由三环路方向沿景明路往机场方向行驶,行至景明路中海翠屏湾路口时,与骑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张国蓉相撞,造成张国蓉倒地受伤,张国蓉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8日死亡经鉴定张国蓉系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罗斌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罗斌已全额赔付被害人家属20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尸检报告,证人干昌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肇事罪
本院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罗斌已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减轻了危害后果,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罗斌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酌定从轻处罚。
同时,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罗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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