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办案小结精选
一、《刑法》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后
(二)无证
(三)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五)严重超载
(六)逃逸
二、主观形态
单一形态:过失
三、区分本罪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的驾驶具有高度危险性,其危险性足以与放火、爆炸、决水等危害行为相当。
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数都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交通事故肇事罪
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四、交通肇事的责任基础
根据最高院颁布的《交通肇事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责任认定基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从实践中来看,负事故次要责任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五、交通肇事中造成损失的范围
(一)《交通肇事解释》中规定,《刑法》中所规定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财产损失,且为直接财产损失,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内。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财产损失仅为事故造成对他人及公共财产的直接损失,不包括事故肇事者的损失。
六、情节与量刑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2.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不包括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7年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主要或者全部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以上。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3-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7-10年确定量刑起点。
(五)从司法实践中看,有可能存在缓刑条件的交通肇事罪,以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居多,且往往都有自首情节,若无自首情节或者被害人谅解则往往争取不到缓刑。
在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时,还有三种形态,每种形态的量刑还有不同的差别。
1、单纯谅解无赔偿
2、谅解部分赔偿
3、谅解并完全赔偿,上述三种情况下行为人争取缓刑的概率依次增加,如果没有其他特殊从重处罚的情节,第三种谅解的形式基本可以争取缓刑。
自首在刑事犯罪的量刑中有着非常重大的价值,在本罪中亦是如此。交通肇事罪中,相比于赔偿与被害人谅解而言,自首对于量刑的价值则不如之。
另外,一些法律意义上的其他因素,如是否是酒驾,是否是非法运营,是否在现场积极救助被害人,认罪态度是否良好等等,另外在一起案例中,被害人为老年人,此项情节也被法院认定为了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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