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
员工休假、准假与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本制度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临时用工等人员)。
第二章 各种休假规定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指法定的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
1、全国皆放假类(共11天):
(1)元旦放假1天;
(2)春节放假3天;
(3)清明节放假1天;
(4)“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5)端午节放假1天;
(6)中秋节放假1天;
(7)国庆节放假3天。
2、部分人民的节假日
国际劳动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节假日:
少数民族重大节假日,少数民族职工放假1天。
第四条 带薪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油人字[2002]19号)和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按照工作时限、工作环境和强度的不同进行了地区类别划分,并界定了休假时间。
1、凡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岗工作、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人员,享受带薪休假。
(1)在一、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2)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3)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
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地区类别按照地区补贴的地区类别执行。
2、国家法定休假、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于月制度工作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的,其年休假期限要相应冲减;对于实行有薪事假的(指按规定应予以扣发的部分未扣发),其申请有薪事假的天数要相应冲减年带薪休假期限。
3、带薪休假的有关规定
(1)带薪休假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一次,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经员工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在年内分段安排,分段的次数控制在三次以内,报人事处备案;对于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经用人单位领导同意,人事劳资部门统一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实行报批制度。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统一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公司中层干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报省公司人事处备案、一般管理人员及员工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后,当年可以不安排年休假,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单位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未休假的,不进行补偿。
(4)各单位要在保证安全生产、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有计划、分期分批、统筹均衡地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省公司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基层单位年休假计划安排进行严格审查。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休假安排计划,于每年1季度报省公司人事处备案,其党政主要领导在实施年休假前向省公司领导报告,副职向主管领导汇报。
(5)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员工年休假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带薪休假应服从组织安排,填写《休假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统筹安排,保证员工休假。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带薪休假(当年已休者,取消下年度休假):
(1)全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
(2)当年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疗养、休养假者,不再享受带薪休假,不足假期可补足。
(3)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未扣工资的。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超过4个月以上的。
(5)参加扶贫、挂职锻炼期间,按规定已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的。
(6)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未解除期间的)未满1年的。
(7)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劳动教养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当年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未解除期间的)。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年休假应停止享受一次。
带薪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合并相加使用。
5、请销假程序:
由本人填写《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带薪休假审批表》的“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工龄、工作地、休假时限、是否分段使用和上次休假年度”栏,分别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审核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部门留《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带薪休假审批表(存根)》,本人持《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带薪休假审批表》,按“休假时限”进行休假。
在“休假时限”或休假到期后的第二天,由本人在人事部门《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带薪休假审批表(存根)》的“销假记录”栏填写销假记录,否则,超限日期按旷工计算。
第五条 探亲假
1、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假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所称的父母,不包括员工岳父、母和公婆。员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应以其配偶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员工享受探亲假期具体规定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妇女节放假吗 国家规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